第四章 選秀前的測試(1)

看板YAO作者 (努力不生氣)時間20年前 (2005/02/14 08: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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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決定不參加NBA選秀,但感覺有些失落。那年王治郅去了NBA,成了第一個 進NBA的中國球員,他是在1999年選秀中以第36名被達拉斯小牛隊選中的。那是我想 去NBA的真正原因:因為王治郅是憑他在2000-2001賽季最後幾場的表現,最終得以加入小 牛隊的。但我想,“一切並未結束。我仍然有機會。我只有21歲,明年還可以去。”   那年夏天,我隨國家隊到達拉斯訓練,備戰亞洲錦標賽。我記得一個美國記者問我: “為什麼今年你不來美國呢?你可能被第一輪選中的。”   這不是我第一次考慮這個問題。整個夏天我都在問自己。但那時,我相信一切都會 迎刃而解,所以我開玩笑說,“那又怎麼樣?是不是這意味著明年我會在第二輪被選中? ”   我相信我也可以像王治郅那樣,在無人讚同的情況下參加2001年選秀,但我不想以 那樣的方式去NBA或離開中國。我還覺得在第一輪選秀中排名前列很重要,我的目標是排 名第一。   那時我必須自己作決定,我不知道哪個隊會選中我,排幾號,得第一的希望看來不 是很大。   在選秀的幾周甚至幾個月前,大多數球員都有球隊告訴他們,“你參加選秀的話, 我們會選你。”要不是考慮到這樣一些問題:誰來當我的代理、CBA和大鯊魚會不會放我 (當時誰都沒表示同意),本來我是可以去的。我會像王治郅那樣,在第二輪被選中。   我也相信,再等一年也不會失掉入選的機會。記得章明基對我和媽媽說:“在美國, 大家已經聽說你了。”到底有多少人知道我,他心裡也沒數,但他說如果我不參加下次 選秀,大鯊魚將意味著難以應付無數球迷的詰問。所以我們決定利用那一年時間跟球隊 和CBA談,讓大家取得一致意見:我去NBA的時候到了。王非(國家隊前主教練):我相信 姚明去NBA的那一年時機是對的,無論從身體、技術還是心理上他已經成熟。我知道 他2001年沒能去很沮喪,但他從2001到2002年有長足進步,看他那個CBA賽季的統計數字 ,就可以看到他比上賽季進步很大。不能說他沒有長進,浪費了一年。   我本來也是可以和王治郅一樣參加1999年選秀的。大鯊魚球隊一位重要官員─── 我不想說出他的名字,我們稱他X先生吧───鼓動我參加1999年的選秀。我現在幾乎可 以肯定,那是X先生一個人的意願,而不是大鯊魚的老板───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的 意願。   說實話,那時我也不想去。我的夢想是加入國家隊,跟王治郅一起打球,拿亞錦賽 冠軍,在CBA打球,如果可能的話,在那兒也拿一個冠軍。   但X先生說,常青公司(美國俄亥俄州的一家體育經紀公司)花了很多錢在機票、酒 店食宿上,派了一個人飛來上海跟我簽合同。所以我們就在上海的金茂大廈會了面。我 們談了很長時間,在場的有常青公司的人X先生、我父母和我。他們談了很多關于錢的事 情,經理給我看了一份合同。現在我知道一份普通的NBA合同有很多頁紙,NBA規定經紀 人不能拿超過4%的傭金。常青經紀公司給我的合同只有一頁半紙。合同中說,常青公司 將從我收入中拿走33%───包括NBA合同收入、廣告及所有其他收入。當時我無法了解 到,這不是一份正常的合同。   我們談了4個小時。一回到家,X先生的電話就來了,問我覺得合同怎麼樣。我說我 不想簽。他說:“這對你可是個好機會。你會在選秀第一輪被挑中的!”三天裡,他們幾 乎每個小時給我打電話。我關了手機他就打到家裡來。你們要知道,我那時才19歲,又 是隊裡的重要領導要我簽約。我不知道將會發生什麼。我那時不想跟常青公司簽約,也 不想去NBA,但我也不想損害自己在中國的前途,我不知道X先生會做出些什麼。我那時 有這種感覺,上海大鯊魚隊可以控制住我,我像是他們手中可以出售的物品。因為是X先 生說話,我以為大鯊魚隊的意思也是這樣。直到很久以後我才發現這只是X先生個人的意 願。   常青公司和X先生一直讓我去該公司的經紀人下榻的酒店,“我們談談吧。”他們說 ,我就跟父母一塊去了。他們留住我直到凌晨3點,我一直坐在那兒聽他們說。我覺得自 己沒有選擇───要麼簽約,不然他們不會讓我走。如果不簽約,我不知道我的籃球生 涯會怎樣。于是我就簽了。當我們離開酒店的時候,我媽說,“我覺得我們剛把自己賣 了。”後來發現NBA可以中止這份合同,我馬上就這麼做了。   比爾﹒達菲(姚明經紀人):在99年姚明被迫簽約的第二天,耐克的一位官員打電話 給我,他們非常沮喪、憤怒、煩躁。“讓我先看一下合同,”我說。我看了合同,告訴 他們讓NBA球員聯盟參與此事,因為姚明有自己的權利。球員工會的主席比利﹒亨特看了 合同說,這太荒謬了───姚明不必上繳那麼多錢,有相關的條例和規定,等等。然後 他們讓我征詢法律意見,我找了兩個律師看這份合同,他們都認為合同無論從球員工會 角度,還是作為法律文件本身都是無效的。那是一份個人服務合約,姚明有權終止它, 于是姚明這樣做了。   整個事件實在太荒謬了,有兩點。一是如何代表姚明跟大鯊魚談條件,同時又代表 大鯊魚談賠償金?太說不通了,可常青公司就是試圖把兩件事混在一起。第二,我一直很 清楚,經紀人制度,是與運動員建立一種關系,而他們出于自己的意願讓你代表他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51.8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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