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單車沒反光裝置 害死騎士吃官司
高雄縣婦人葉郭清月騎著沒有反光裝置的腳踏車,
遭機車騎士追撞,機車騎士傷重不治,她骨折送醫,
但她仍受罰且吃上過失致死官司。
頭部受傷及手腳骨折的葉郭清月(57歲),
仍在高雄縣劉光雄醫院住院治療。昨天她談起車禍,
眼角泛淚說,「我被撞得都快死了,沒想到還要被罰錢、送法院」。
警方表示,交通法規規定,單車應設反光標裝置,
但許多單車族不理會,一旦發生事故,不但要受罰,
也可能吃官司,婦人葉郭清月的例子,值得單車族們注意。
葉郭清月回想一個多月前,同事曾拿CD片給她,
要她綁在腳踏車後面當反光板用,她認為下班騎腳踏車回家,
都帶著手電筒,才沒在車後綁上CD片,「怎麼知道會發生這種事?」
住高雄縣永安鄉的葉郭清月省吃儉用,20多年來只換過一輛腳踏車,
13年前起當清潔女工,每天騎3公里路,到台灣電力公司興達施工處,打掃辦公廳舍。
警方調查,10日傍晚5時30分許,葉郭清月騎著沒有反光裝置的腳踏車回家途中,
台電興達發電廠包商工人蘇姓男子(63歲)騎機車,
在永安鄉興達路追撞她的腳踏車,造成蘇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警方將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檢察官以2萬元交保。
警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
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
處慢車所有人新台幣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因郭婦的腳踏車沒有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遂處罰180元,
並因此致人死亡才吃官司。
原文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13/2/1b42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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