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肇事逃逸是不能和解的
剛剛閒著收信看到的
老爹轉了一封檢察官的文章過來
本文有點長,有興趣看網誌版本再點:
http://blog.bs2.to/post/snowcoat/16995
案例很久以前好像在批踢踢看過
有一位林姓小姐,在騎機車途中,路旁突然衝出一個行人,
林小姐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那個人,因此發生小小的車禍,
被撞的人並沒有大礙,當場表示沒有關係,拍拍屁股就走了
後來被告,所以給錢了事
當初網友的建議有三點: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
並到警局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事實上只對了一半
因為肇事逃逸的要件也有三點 ( ′-`)y-~
第一.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第二. 須肇事致人死傷;
第三. 要有逃逸的事實。
第二個要件本身還附送你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罪
駕車肇事逃逸的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
檢察官所要追訴者,不單單是追究駕車肇事逃逸罪的刑責,
還要追究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死罪或者兩罪兼有的刑事責任。
這兩罪或者是三罪之中,
只有普通過失傷害罪以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
另外的駕車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都是檢察官應該依職權追訴的公訴罪。
所以說
好心網友對駕駛人的三點忠告,只說對了一半,
有關駕車肇事逃逸罪部分是不能和解的,還是要勇敢地去面對吧
委曲有時候是無法求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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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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