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顏面神經失調的QC

看板biker (機車 摩托車)作者 (T-MAC)時間13年前 (2013/03/25 02:49), 編輯推噓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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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uan66661 (促咪捏)》之銘言: : 昨天看到的影片 : http://ppt.cc/BxBB : 右邊的屁孩好像顏面神經失調 : 什麼人都有 : wwww : 害我想起以前遇到的T1哥 : 有沒有很想騎T1啊? \( ̄▽ ̄)/ : 這是影片上一集 : http://ppt.cc/MGx_ : 有請方唐鏡... : http://ppt.cc/7Hrx : \( ̄▽ ̄)/打我啊 笨蛋 : 長的真像XD Q: 被挑釁可否反擊? 不法侵害係可歸咎於防衛者,又稱爲挑撥防衛或挑唆防衛。 挑撥防衛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有採取全面肯定的見解,亦有採取全面否定的見解,另有採取區分處理的模式。 主張區分處理者認爲, 如果挑撥者係「有意」利用緊急侵害狀態來合理化其反撃行爲, 此乃典型的權利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相對的,如果挑撥者並無「假防衛之名行加害之實」之居心, 而僅是以其他可歸咎的方式引發侵害者, 在可迴避的情況下,應儘量採取迴避,但是在無可迴避的情況下, 還是得以積極的反撃作爲防衛行爲。 (本文擷自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1 期 /20-21 頁) 管見以為,由於挑唆者之防衛意思乃內部動機,客觀審查難以窺知而有正確認識 又查影片中之金蔥星人所為挑撥之行為並未對當事人構成客觀實體侵害 從前所述,依區分處理說,當事人自不得依其挑唆反擊之,以免自招不利益 陳志龍老師之見解,以為他人的挑唆類似被害人承諾,挑唆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但目前實務及多數學理與其見解不一 惟,遇有挑唆卻無合理之救濟,恐有違天地良心, 按約定互毆在判決中雙方當事人主張正當防衛,其成立之可能微乎其微, 依當下情勢、對方體格、自身能力與健康狀況予以綜合判斷, 與他方約定互毆,自非社會通念所不許。 但本人以為,如有其他合法之制裁手段,依其合理蒐證,向警察機關告發之 如他方當事人言語恐嚇使人心生畏怖且恐有違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虞, 自當構成刑法第305條。 以上個人見解僅係寒窗苦悶之揶揄,請一笑置之。 讀者若有寬宏器度覽讀本文,在下必甚為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2.152 ※ 編輯: IM761231 來自: 111.240.212.152 (03/25 03:03)

03/25 07:36, , 1F
法律就是這樣咬文嚼字模擬二可不說死,有夠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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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7:37, , 2F
一句白話結論:鬼島神經病多,遇到不要理他。不然碰到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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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7:38, , 3F
體你就犯罪了。如果你感到不舒服,請錄影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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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9:41, , 4F
加油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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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0:03, , 5F
有讀書的話,看看實務吧...鮮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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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0:04, , 6F
立的,所以最好不要亂動手,實務上如此..難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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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0:07, , 7F
課本上的東西 參考就好 理論很多 例外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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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0:42, , 8F
鬼島自由心證最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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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1:54, , 9F
這是在寫申論題嗎...
03/25 11:54, 9F
其實個人見解的部分簡明來說 挑唆防衛難以主張正當防衛, 意謂他說打我阿,你打他,他再還手,他很難主張正當防衛 但不是說不可能主張 而陳老師的見解,當他說打我阿,就推定他承諾你可以打他, 而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我推測陳老師的意思,就是打他就對了 既然礙於有正當防衛的規定 那就約定互毆(釘孤支),在實務上,雙方都欠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自沒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除非能舉證證明誰先出手 但是單挑前要先確定你能打贏他,不要到時候回家哭著叫媽媽,不就糗大了 但是打架就有違法的可能, 所以我還是希望當事人能先循正常救濟管道, 但也不要縱放這些涉及違法邊緣滋事份子消遙法外 人本正義,何能姑息養奸!共勉之

03/25 13:41, , 10F
謝謝這位法學原PO 很棒的見解S
03/25 13:41, 10F
謝謝,鼓勵與批評都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 ※ 編輯: IM761231 來自: 111.240.212.197 (03/25 14:30)

03/25 17:13, , 11F
理論上如原PO所言 已經不見得站得住腳了 實際層面更慘
03/25 17:13, 11F

03/25 17:15, , 12F
就算告贏了也拿他沒啥辦法 不見得執行的到財產 還要請假
03/25 17:15, 12F

03/25 17:18, , 13F
去開庭 只能說爛命一條的人 法律很拿他們很沒則...
03/25 17:18, 13F

03/25 17:26, , 14F
只能說 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之手 沒必要跟他們起沖突
03/25 17:26, 14F

03/26 07:15, , 15F
原PO所說依刑法282條加工自傷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
03/26 07:15, 15F

03/26 07:16, , 16F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03/26 07:16, 16F

03/26 07:17, , 17F
徒刑。因而致死亡者,處六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03/26 07:17, 17F

03/26 07:18, , 18F
所以,他不要被打成重傷就不會被判刑了XDDD
03/26 07:18, 18F

03/26 07:19, , 19F
又,很明顯的他不是一直叫重機騎士打他嗎?!!!安啦XD
03/26 07:19,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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