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很抱歉各位

看板jersey作者 (上戶彩好可愛)時間19年前 (2005/09/21 17:34), 編輯推噓7(701)
留言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如果真的不是你做的 那建議你先去撤銷這次的檢舉 避免浪費光頭的時間到國稅局多做解釋 其他和解事項 我想光頭心地善良 一切看你誠意而做決定 另外 建議你去看一下刑法 第十章 第十五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三十二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最後 建議版友們別因為好奇去試某id 不知道是事前密碼就是這樣 還是事後故意改密碼或故意洩漏出去幫助脫罪、誤導大家 刑法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156

09/21 17:57, , 1F
公務機關受理案件後,好像無法由原檢舉人撤回耶
09/21 17:57, 1F

09/21 17:58, , 2F
但道德上的譴責、購買上的抵制是可以滴,也比較有效吧꜠
09/21 17:58, 2F

09/21 18:05, , 3F
沒辦法撤回拉 我會好好處李 現在重點是後續
09/21 18:05, 3F

09/21 19:06, , 4F
N大..加油..我們家三兄妹雖是新手..但挺妳到底..
09/21 19:06, 4F

09/21 23:35, , 5F
他說沒做的事你叫他去撤銷..??-_-||
09/21 23:35, 5F

09/21 23:53, , 6F
喔 他說什麼你都相信? 是用它帳號檢舉的 它當然要負責
09/21 23:53, 6F

09/22 00:15, , 7F
檢舉..人家就分案了..又不是告訴乃論..可以說要撤就徹?
09/22 00:15, 7F

09/22 00:19, , 8F
況且 版主都被問回來了..
09/22 00:1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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