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學年度國中軟式組聯賽 競賽規程

看板sandlot_ball (業餘棒球)作者 (坤子老師 ^^)時間19年前 (2006/08/30 21: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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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聯賽【軟式組】競賽規程 壹、宗 旨 加強推展國民中學棒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充實青少年校園生活,紮實基礎 棒球技術水準,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95.8.17台體(一)字第0950120690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體育處、各公立體育場(管理所)、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四、聯賽規劃暨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 專家組成。負責學生棒球聯賽規劃、推廣、督導、諮詢、 比賽制度研發、教育訓練、裁判訓練等學生聯賽之重要決 策事項。 五、聯賽紀律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等 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比賽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申訴、獎懲案 件審議、仲裁等案件事項。 六、聯賽技術委員會:聘請資深棒球專家、裁判組成。負責聯賽裁判技術研發、訓練、 督導,聯賽期間比賽現場之競賽爭議、裁判判決疑義之申訴、解 釋、排除等有關競賽專業等事項。 七、縣市聯賽工作小組:由承辦單位報教育部轉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該縣市專業、 熱心學生棒球聯賽進行之工作小組人員,協助負責各該縣市學 生棒球聯賽推動等工作事項。 肆、比賽日期、地點 縣市預賽:自95年10月 1日起至95年10月15日之間在各縣市舉行。 分區複賽:自95年10月23日起至95年10月27日之間在分區縣市舉行。 全國決賽:自95年11月13日起至95年11月22日之間在嘉義縣舉行。 伍、參加單位規定 一、參加單位:台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均得以單一 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金門縣、連江縣學校,若無法單一 成隊,得聯合組隊(由一校代表或縣名義)報名參加比賽。 二、參加規定: (一)若學校於本(95)學年組隊報名參加本軟式組聯賽,尚得另組隊報名參加硬式 組比賽,惟每校每組限報名 1隊。 (二)各校報名本(95)學年本軟式組聯賽之球員,不得與硬式組球員重複報名,否 則不受理該校報名。 (三)金門縣、連江縣所屬之國民中學,以單一成隊或聯合組隊報名時,應詳細註明。 (四)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學校球隊,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應由學 校函報該縣市政府轉學生棒聯核備同意後,該校球隊方得以全隊方式轉至原縣 市之其他單一學校就讀,惟其全隊球員在擬轉入之學校學籍,應符合學籍設籍 規定後,同意以新學校名義報名聯賽。 (五)球隊人數:報名比賽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球員 至少12名,最多16名。 陸、球員資格之認定及規定 各學校代表隊球員之資格認定及規定,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齡:民國8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學籍:民國95年9月1日(含)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三、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註冊報名後,不得更改組別。 四、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時,應由學校函報 該縣市政府核備並轉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同意後,該校全隊隊員方得轉至原縣市 之其他單一學校就讀,惟其全隊球員在擬轉入之學校學籍,應符合第二款學籍設籍 規定後,同意報名聯賽。 五、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個人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應取得原登記 報名學校之離隊同意書,並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一年後,始得報名參賽。 六、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若無原登記報名學 校之離隊同意書,應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二年,始得報名聯賽。 七、在國小期間,經註冊報名代表某某縣市學校,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球員,就讀國中 後,擬參加國中棒球聯賽,仍應報名於該縣市。若該縣市無國中學校組軟、硬式棒 球隊時,可轉換至其他縣市學校就讀,在擬轉入之縣市國中學籍,應符合第二款學 籍設籍規定後,同意報名聯賽。 八、離隊同意書應由原註冊報名學校開具,並向學生棒聯申報,經核備後生效。 九、以上一年之計算,以9月1日(含)為基準。 柒、報名方式 一、第 1階段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95年 9月18日(一)下午五時前以網際網路報名方 式連結學生棒聯網站【www.ctsbf.org.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隊員人數及名 單,並列印出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一份,完成第 1階段網路報名手續(屆時網站將關 閉,不受理報名登錄與下載)。 二、第 2階段確定報名:列印出之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一份,請經學校承辦及相關人員、 校長簽章並加蓋校印後,連同錄製之光碟片(內含學校球隊 200字以內簡介之word 檔,校旗圖檔、每位隊職員半身照片及一張球隊團體照片圖檔,製作規格與範例如 附件)。於95年 9月22日(五)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完成第 2階段報名手續。 三、完成二階段報名手續之學校球隊,方列為本聯賽之正式參賽球隊。 捌、比賽制度 一、縣市預賽:以每一縣市為單位,自95年10月 1日起至95年10月15日之間在各縣市 舉行比賽。 (一)參加球隊:完成學生棒球聯賽報名手續之學校球隊 (含94學年度軟式組全國決賽前 8名之優勝球隊)。 (二)比賽制度: 1.採七局制。 2.報名隊數 3或 4隊時,採單循環比賽。 3.報名 5隊時,採雙敗淘汰制比賽。 4.報名隊數 6隊以上時,採先分組單循環,後採單淘汰制比賽。 5.94學年度獲得全國決賽前八名之優勝球隊學校,需參加縣市聯賽,成績並 列入縣市預賽,判定縣市名次,惟不佔該縣市晉升分區複賽之名額。 6.94學年度全國決賽獲得前八名之球隊,在縣市預賽之比賽成績,若涉及該 縣市晉級分區複賽時,則其比賽成績不列入計算。 7.台灣省各縣市報名隊數 1隊或 2隊時,由學生棒聯統一安排比賽,惟優勝 隊隊不晉級分區複賽。 8.錄取參加分區複賽隊數標準如下: (1) 參加球隊達3隊或4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一隊。 (2) 參加球隊達5隊或6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二隊。 (3) 參加球隊達7隊或8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三隊。 (4) 參加球隊達3隊以上,每增2隊即可多報名一隊參加分區複賽,依此類推。 二、分區複賽: (一)參加球隊:達參加分區複賽隊數標準之各縣市預賽優勝隊伍。 (二)競賽分區:依據各縣市預賽錄取參加分區複賽之總隊數、學校地域分布, 決定分區。 (三)比賽制度:採七局制,並視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四)錄取隊數:依據各分區複賽之隊數,決定錄取優勝球隊名額,參加全國決賽。 三、全國決賽: (一)參加球隊:1.94學年度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全國決賽前 8名之優勝球隊。 2.各分區複賽獲得參加全國賽資格之優勝球隊。 3.連江縣、金門縣所屬國中或聯合組成球隊。 4.承辦全國決賽之縣市(除依據錄取參加全國決賽規定之隊數外, 可另增加一隊)。 (二)採七局制,並依據參加全國決賽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三)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玖、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橡膠【 B號】比賽用球。 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鋁質球棒。 【96學年開始將使用新紋路橡膠【 B號】比賽用球】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每場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循環賽勝隊得 2分,敗隊得 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 順序處理:(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勝隊。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加賽採單淘汰賽、強迫取分賽制,每場 比賽需分出勝負,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以判定名次。 拾貳、比賽場地 一、縣市預賽:依據各縣市報名隊數,由各縣市學生棒球聯賽工作小組安排決定。 二、分區複賽:依據參加分區聯賽之隊數、地域分布,由學生棒聯安排決定。 三、全國決賽:嘉義縣立棒球場等球場。 拾參、經費補助: 一、為鼓勵各校組訓棒球隊,各校報名參加本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每隊補助組訓費 新台幣 1萬元。【請專款專用於推動棒球運動需用,掣據洽領時並請詳註學校公 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二、參加各縣市預賽,每隊每場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1,000元。 三、參加分區複賽時,距離比賽場地50公里以內學校,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 新台幣1,000元,超過50公里以上,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2,000元。 四、離島或偏遠地區交通補助費,依據學校前往比賽場地所需之交通,核實補助交通費。 五、參加全國決賽時,比賽場地之縣市所屬學校,每隊每場比賽補助新台幣1,000元, 其他球隊學校,依據球隊前往比賽場地所需之交通,核實計算補助交通費(以火車 莒光號或公路汽車客運、國光號票價為補助標準)。 拾肆、獎 勵 一、獲全國決賽前 8名優勝球隊學校,發給棒球發展獎勵金及優勝獎(盃)狀,第 1名 頒給新台幣 7萬元、第 2名頒給新台幣 5萬元、第 3名頒給新台幣 4萬元、第 4名 頒給新台幣 3萬元、第 5名頒給新台幣 2萬元、第 6名頒給新台幣 1萬元、第 7名 頒給新台幣 8仟元、第 8名頒給新台幣 5仟元。【請學校專款專用於推動棒球運動 需用,掣據洽領時並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二、獲決賽前 8名優勝球隊之學校,於下(96)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聯賽時,獲得參加全 國決賽階段之資格。 三、獲得分區複賽冠軍球隊,於下(96)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聯賽時,獲得參加分區複賽 階段之資格。 四、辦理本聯賽有功人員,待依獎勵規定簽報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 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 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規定時,除 取消補助組訓費外,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 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 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 處分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一)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 情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 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 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 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 處該球員禁賽 3學年。 (五)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一)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言行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 年以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 參賽資格。 (五)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六)指導在學學生期間,督導不週,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 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等 情事,經查屬實者處二年禁賽。 (七)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陸、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 提出。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 出時,不予受理。如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現場發生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 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各校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 球聯賽承辦單位提出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 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拾柒、其他規定 一、球隊應遵守聯賽競賽規程與各校運動代表隊管理有關規定。 二、球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表格,比賽前三十 分鐘,提出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應同時提出申請。 比賽中,如對球員資格疑義,應以申訴方式提出。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 疑義時,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對於有疑義之球員,得透過承辦學生棒球聯 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查核。 三、球隊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及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 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依競賽規程相關規定懲處。 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學校球隊整齊服裝、號碼清晰之球衣,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教練分別為28號及29號,球員為 1號至16號,隊長為10 號,註冊報名後即不得更改。攻守名單填寫錯誤者,判總教練離場 五、為鼓勵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熱心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 球運動及尊重學生棒球運動之教育意義與價值,聯賽比賽期間,同意學校在比賽 服裝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 72平方公分(72? ),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得標示,否則應以黏貼方 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六、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學生棒球聯賽之技術委員會 審議,其議決即為最終判決。 七、如遇風雨影響比賽進行,由承辦單位會同臨場技術委員依實際情況考量決定比賽 與否,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參賽隊伍之隊名列在前者(左邊)為先守,並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 定攻守順序。球隊註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請總 教練勸離,對於在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全隊隊職員,應負有不滋事之責任。 隊職員不得離開選手席為球員加油或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 九、採 7局制比賽,若兩隊得分比數, 4局相差10分, 5局(含)以上相差 7分時, 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十、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未於15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5秒之認定, 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十一、投手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不受賽程或賽制變化之影響) (一)採七局制,投手每場比賽最多可投七局。 (二)投手投球二局以內,不受隔場之限制。 (三)投手投球二局以上,受隔場限制。 (四)投手離開投手板擔任野手時,得再擔任投手一次。 十二、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 選手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 (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三、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 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 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四、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 場第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 可暫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以 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視為守方時之暫停一次。 拾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修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 ─╮─┴─ ╭╯╱ 就 是 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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