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壁球單打賽規則
國際壁球單打賽規則
1. 比賽方法( THE Game )
壁球是由兩名球員在合乎世界壁球聯盟所訂的標準球場內,用合乎標準的球及球
拍來進行的一種球賽。
2. 計分方法( The Score )
計分方有兩種,比賽可由主辦單位決定採「五局三勝」或「三局兩勝」制。英式
計分法或國際計分;每局九分,有發球權者方可得分,先取九分者為勝。美式計
分法或世界壁球協會男單計分法;每局十五分,採直接得分,先取十五分者勝。
3. 得分( Points )
有發球權得分制,即是發球一方勝出該球後,他便可取得一分,但當接球一方勝
出該球,他便得發球權,並轉為發球方;另一種為直接得分制,發球方或接球方
其中一方勝出一球,便可取得一分,並取得下一球之發球權。
4. 發球( The Service )
第一局的發球權是用轉拍方法來決定的,發球方可繼續發球直至打失一球為止,
此時他的對手便會轉為發球方,如此變換直至賽事完結。由第二局起,每局均由
上一局獲勝的球員先行發球。
取行發球權的一方可選擇在左方或右方發球區發球,勝出該球後須轉到另一發球
區直至失去發球權為止。若裁判員判該球和球時,則發球方應原發球區再發球。
一個正確的發球,首先足部不能犯規,同時在擊球之前,球應拋或擲向空中,球
被擊出後,需直接到達發球線( Cut Line )及上方邊界線( Out of Court Line
)之間的前牆,不應先觸及其他牆壁、地板、天花板或從上垂下的任何物件。當球
從前牆壁反彈後,除被凌空截擊外,否則應落在接球方的後場區內。如球員拋或擲
球往空中而沒有擊球的企圖時,則可以重新擲球再發,單手的球員,可用他的球拍
將球拋往空中然後發球。
好的發球不會導致發球員失去發球權。
發球員將失去發球權,若:
發球拋球後,在擊球之前,壁球接觸地板、天花板及其他垂懸物。 ── 宣判「犯
規」( Fault )。
在發球的一剎那,發球員沒有一足或其部份踏在發球格( Service Box )內或唯一
踏在發球格內的一足踏在發球格線之上(當足部某部份在發球格線之(投射)上
方,並不算踏在線上)。 ── 宣判「足部犯規」( Foot Fault )
發球員意圖揮拍但未能擊中壁球。 ── 宣判「死球」( Not up )。
擊球方法不正確。 ── 宣判「死球」( Not up )。
發球擊出界外。 ── 宣判「界外球」(出界 Out )。
發球後,當壁球接觸前牆之前先接觸場地其它部份。 ── 宣判「犯規」( Fault
)。
發球後,壁球打中發球線或其以下與底界線( Board )之間的範圍。 ── 宣判「
犯規」( Fault )。若打中在底界線或其以下範圍。 ── 宣判「低球」( Down )
。
當球彈離前牆,並沒有被對手截擊,而落在與發球員之另一半場的地發球線及半
場線上及其範圍以外。 ── 宣判犯規( Fault )。
壁球被擊出後,在彈離地板不超過一次之前,以及在接球員打擊該球之前,壁球
接觸發球員及其身任何物件。
5. 比賽過程( The Play )
若發球員成功發球後,雙方球員相互回擊,至一方回擊失敗,依據球例該球已然
終止。一球完結亦可因裁判或記分員的叫停而暫時停止。
6. 成功回擊( Good Return )
成功的回擊是擊球者在球觸及地面第二次前,將球正確地擊在底界線( Board )以
上及上方邊界線以下之前牆,而沒有反彈至界外,同時,擊出的球在到達前牆途
中沒有觸及地板、雙方球員、對手的球拍或雙方身上的任何物件。
若球在前牆反彈前或反彈後觸及底界線,或者當球拍擊中球時,球拍不在球員手
上,都不能作為成功的回擊。
7. 和球( Let )
和球是裁判未能定勝負的對打( Rally ),如果發球或對打被判為和球時,則雙方
在該球均得不到分數,發球方應從原來的發球區再發球。
8. 得勝球( Strokes )
在下列情況球員可以得勝該球:
若對手回擊失敗時,除非判對手得勝或判和球時。
若當觸及對手或其身上任何物件,除了規則 9,10 和 13.1.1 所規定例外。在任何情
況,裁判可根據規則作出裁判。
若裁判根據規則判該球員得勝。
9. 球擊中對手( Hitting An Opponent With The Ball )
若球到達前牆前擊中對手或其身上任何物件或其球拍,該對打應立即暫停:
除非回擊之球將會是好球,又不經側牆而能直接被擊往前牆,擊球者則被判勝出
該球。
若擊球者隨球轉向或讓球繞過其身後,而回擊之球是好球時,該球將判和球。
若球已擊向其它牆或將會先彈向其他牆再轉而彈往前牆及將會成為好球,則應判
和球。但若裁判認為此被阻的一球為必勝之球,擊球者則應被判得勝該球。
若回擊之球將不會成為好球,擊球者則會被判該球失敗。
10. 再嘗試擊球( Further Attempts To Hit The Ball )
球員擊球不中,可於該球在接觸到對手或其球拍或其身上任何物作前再嘗試擊球
,若在球員擊球不中的時刻該球接觸到對手或其球拍或其身上任何物件,若裁判
認為:
擊球者之第二次嘗試擊球會成為好球,則判和球。
擊球者不能再成功地回擊,則應判對手勝出該球。若再試擊球成功地打出一好球
,但被對手或其身上任何物件阻擋而未能彈任前牆,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判和球,
若再擊球將不會成一好球,則應判對手勝出該球。
11. 上訴( Appeal )
在對打中被判該球失敗的球員可以對記分員有關該對打的判決作出上訴。當上訴
得值或裁判介入裁決,可作下列特殊情形下處理:
對發球的上訴
若發球員有權對記分員有關犯規( Fault )、足部犯規( Foot Fault )。 " 死球
"( Not up )、 " 低球 " ( Down ) " 界外球 " ( Out )之任何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成立應判和球。
若記分員沒有叫出有關 " 犯規 " 、 " 足部犯規 " 、 " 死球 " 、 " 低球 " 或
" 界外球 " 的判決時,接球方即時在未有作出嘗試接球或已嘗試或打畢該球後提出
上訴。若裁判認為發失誤,他即立刻叫停比賽,判接球者得勝該球。
發球以外的上訴
若在球員回擊後,記分員叫出 " 界外球 " ( Out )、 " 死球 " ( Not up )或
" 低球 "( Down )時,球員可提出上訴,若上訴得,值應判和球,除非裁判認為
記分員的錯令該球失去一必勝的回擊,則可判該球員得勝該球;或記分員的錯叫影響
或阻止其對手得到一必勝的回擊,則可判對手得勝該球。
若記分員在球員回擊後,應叫而未叫 " 界外球 " ( Out )、 " 死球 " ( Not
up )或 " 低球 "
( Down )時,其對手可立即或嘗試或在打畢該球後提出上訴。若裁判覺得該回擊
失誤,他即立刻叫停比賽,判對手得勝該球。
12. 妨礙( Interference )
當球員正在擊球的時候,他有權利及自由地擊球而不受對手妨礙。
為了避免發生妨礙,球員必須盡一切能力讓對手:
不被阻礙而可以直接前往擊球。
有清楚的視野( Fair View )看到球的去向。
不受妨礙地擊球( Freedom to hit the ball )。
可不受妨礙地把球直接打往前牆:
若球員不能符合上述的要求,不論是否已盡其所能這樣會構成妨礙
( Interference )。
當球員遇上他認為是被紡礙的情況,他有權選擇繼續停止或比賽而向裁判提出上
訴。
裁判應對上訴作出裁判,以及應該宣判 " 和球不成立 " ( Not let )、 " 和球
" ( Yes let )或某人得勝該球( Stroke to… )。對妨礙情況的決定是主要根
據裁判的意見,而裁判的決定將會是最後的裁決結果。
如遇下列情況,裁判不應給予和球,以及該球員在該對打的結果是被判失敗:
這沒有妨礙的情況發生
有妨礙的情況發生而球員將不能回擊一球好球( a good return )或球員並沒有盡
力嘗試和回擊那可能可以被回接的一球。
當球員明顯地接受那妨礙而已經回擊。
球員前往擊球的妨礙是自己做成。
若在妨礙的情況中,球員已盡力嘗試避免而(被妨礙)對手將可以回擊一球好球,
裁判將給予和球。
裁判應判予一球員得勝該球。
當妨礙發生,其中對手並沒有盡力避免,而球員將可以回擊好球。
妨礙發生,其中對手已盡力避免,而球員將可以回擊一球必勝球( winning
return )。
球員克制地下擊打壁球。然而,若果所打出那一球是直接打往前牆而同時可能擊
中對手,或者所打出的球是打往側牆,但將會成為得勝球而同時可能擊中對手。
(除非引用轉身或當球員讓球繞飛其身體後才擊球或再嘗試擊球的規則)。
若裁判認為需要停止該回擊。裁判有權力在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宣判回擊球員得
勝該球。
13. 判和球( Lets )
除根據其它規則判給和球外,以下情形可能或應該判給和球。
可能判給和球的情況:如果由於擊球者所站的擊球位置,會使對手與擊出的球產
生無可避免的接觸。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地板上任何物件。
若員為避免對手受到傷害而不作回擊。
若裁判認為球員被場內或場外的突變事故所影響。
若裁判認為場地有關之改變影響對打的結果。
如有下列情況,裁判應該給予和球。
如果接球方還未預備與及沒有企圖去接發球。
如果球在比賽中爆裂。
如果裁判對球員上訴不能作出決定時。
如果一成功回擊的壁球,停留在場地內的表面上,這阻止壁球未能落回地板作第
二次反彈,或球在第一次著地後即反彈出球場外。
14. 更換新球( The Ball )
在任何停止比賽的時間,若雙方同意或一方上訴而裁判同意亦可更換新球。
若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應立即更換新球。
若球破裂而卻未被證實,若發球員在下次發球之前,或在接球員在回接該發球之
前提出上訴,發生破裂的一球應被判和球。
上述情況的上訴,必須在每一對打之後立刻提出,不能應用在完成了一局中最後
一對打提出。
如果球員在對打途中突然停止並上訴賽球已破裂,經檢查後證實賽球原好,則上
訴者會被判該球失敗。
15. 熱身練習( Warm Up )
比賽正式開始前,雙方球員可一起在賽場上互相擊球五分鐘(兩邊場各兩分半鐘)
作熱身練習。熱身結束與開始比賽之間有九十秒間隔。
比賽中更換新球或在比賽終止一段時間後繼續比賽,裁判應給予時間使球被擊打
至適合比賽之狀態,在雙方球員同意後或在裁判指示中,比賽應繼續進行。
在賽前熱身練習結束與比賽開始之間,在每局比賽之或在對手更換裝備的時候,
比賽雙方球員均可作熱身練習。
16. 球賽之繼續性( Conitinuity of Play )
當第一球發出後,比賽便應在情況許可下繼續進行,倘若:
基於光線或其他問題,球員不能控制的環境下,裁判可在任何時間暫停比賽,而
當時的分數仍然有效。若原用場地不能繼續使用而有他場地可暫用作比賽,若雙
方同意或由裁判決定,比賽可易場地繼續進行。若賽事不能在當天繼續進行,除
非雙方球員同意球賽重新開始,否則改期後之賽事之分數應根據原有比賽之結果
繼續進行比賽。
每局間之休息時間為九十秒。球員可在該段時間內離開球場但須於休息時間完畢
後立即準備繼續作賽。在雙方球員同意下,球賽可繼續而毋須等候九十秒完結。
若球員能使裁判覺得有必要更換裝備、球衣或球鞋,裁判可准許球員離場地,並
需要儘快在不超過九十秒的時間更換。
在所容許之 90 秒間隔完結之前十五秒,裁判應宣判 "15 秒 " ( Fifteen
seconds ),以提示雙方球員預備比賽。在這間隔的結束,裁判應宣判 " 時間
到 " ( Time )
若有球員受傷,裁判應裁決該意外是否由於:
球員自己引致。
對手意外地導致,或意外地構成。
對手故意或因其危險動作構成。
17. 球場上的操守( Conduct on Count )
如果裁判認為球員在球場上的表現對觀眾,裁判或對手構成威嚇與冒犯,或者用
其他方法足使壁球界聲名狼藉,該球員也許會受到處罰。
違反這規則的情況可包括:視覺或聽覺上的淫穢行為,言語和行動上的辱瘗,與
記分員或裁判堅持不同意見。不正確地使用球拍和壁球,或教練不正確地介入比
賽,或有關在比賽間隔時間所發生的情況。其它違反這規則的情況可包括:不公
平的賽前熱身練習,遲延地返回球場,故意使用危險的動作或打法以及浪費比賽
時間。
有關以上的犯規,裁判可根據規則作出下列一種處罰:
裁判口頭警告( Conduct Warning )
判對手得勝該球( Conduct Stroke )
判對手得勝該局( Conduct Game )
判對手得勝該場比賽( Conduct Match )
18. 控制一場比賽( Control of A Match )
在記分員的協助下,球賽應由裁判所控制,但若祗有一人的情況下,此人可以同
時擔任裁判及記分員的工作。裁判應向球員及記分員宣佈出其所作出的判決。而
記分員則需要重複叫出裁判的判決,並隨即叫出分數。
19. 記分員的職責( Duties of A Maker )
記分應先叫出對打結束的情況,隨後再宣判當時的分數。記分員應按合適的情況
叫出;犯規( Fault ),足部犯規( Foot fault ),界外球( Out ),死球
(Not up )或低球( Down ),同時也應重複裁判的判決。
若記分員叫出口號,則該對打應停止。
若比賽突然停止,而記分員看不到或不能確定生何事,他可徵詢雙方球員及轉由
裁判作出適當裁決。若裁判也不能確定發生何事,則應判和球。
記分員叫出「轉發球」以示轉換發球方。
20. 裁判的職責( Duties of A Referee )
裁判可接納或否決「要求和球」之上訴,及判予「得勝球」,在需要時按規則作
出判決;包括任何球員被球擊中及受傷的情況,及對任何上訴包括對記分員所叫
口號之不滿或錯漏作出判決,而裁判之判決將是最後之判決。
裁判對記分員所叫之比數不應作出干擾,除非他認為記分員所叫之比數有錯誤而
需作出更正,裁判不應干擾記分員在比賽進行中所叫之口號,除非他認為記分員
錯誤地將比賽停止或讓其繼續,在這情況下應立即作出更正。
裁判應對與時間有關係之球例嚴厲執行。
裁判應確定球場之情況是否適直作賽。
當一球員在比賽指定時間後十分鐘內未能到達球場及準備作賽,裁判可判予其對
手該場比賽獲勝。
名 詞 定 義
前牆 (Front Wall)
於球場正面,牆上分別有三條與地面平行的線,包括: " 前牆線 " 、 " 發球線 " 及
" 底線 " 。所有打出的球必須觸及前牆,但不可觸及前牆線或以上;亦不可觸及底界線
或以下。
側牆 (Side Wall)
於球場兩側,牆上有一條連接前牆線及後牆線的斜線,稱為 " 側牆線 " 。
後牆 (Back Wall)
於球場後面,通常由強化玻璃製造。玻璃頂上邊緣上稱為 " 後牆線 " 。所有打出的球
不可觸及後牆線或以上。
出界線 (Out Line)
包括 " 前牆線 " 、 " 側牆線 " 及 " 後牆線 " ,形成球場的最高界限。
前牆線 (Front Wall Line)
於前牆之最上方,所有打出的球不可觸及前牆線或以上。
側牆線 (Side Wall Line)
於球場兩側,一條連接前牆線及後牆線的斜線,所有打出的球不可觸及側牆線或以上。
後牆線 (Back Wall Line)
於玻璃頂上邊緣上,所有打出的球不可觸及後牆線或以上。
切線 / 發球線 (Cut Line /Service Line)
於前牆上,前牆線與底界線之間。發球時,不可觸及發球線或以下。但不可觸及前牆線
或以上。
底界線 (Board)
底界線是前牆下方,所有打出的球,不可觸及底界線或以下。此線之下稱 " 底板 " 。
底板 (Tin)
於前牆底界線下方,通常為木板或鋅鐵板製造。所有打出的球不可觸及此板。
短線 (Short Line)
於地板上一條與前牆及後牆平衡的線。
半場線 (Half Court Line)
一條於地板上與側牆平衡,而將後場平均分成兩半的界線。這線與短線的中點連接而成
一 "T" 字。
四分一場 (Quarter Court)
由半場線將短線後方平均分為兩等分,而該兩等分稱為 " 四分一場 " 。所有發球時,
所發出的球必須落在對方的四分一場中。
發球格 (Service Box)
於左、右兩邊四分一場內靠兩邊側牆位置,分別有兩個小格,發球員必須最少一隻腳踏
入此格內發球。
轉載自: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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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58.235
推
07/03 02:02, , 1F
07/03 02:0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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