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場規章
1.連續183天未曾編輯者、低於20頁實質頁或未行使職權者
2.連續編輯三次非法或不當頁面,經人檢舉或勸告,拒絕改正者。
3.館內言行不當,多次引發衝突經仲裁委員確認者。
4.因各類因素請辭者。
5.無論何人發現管理階級不適任,皆可提請罷免,被罷免人可陳述意見。
6.罷免管理層級人員,需管理層級人數2/3通過,才得行成罷免。
7.如提請罷免者,認為罷免理由消失可在罷免投票結束前撤回罷免。
8.未被罷免成功者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起罷免。
9.已被罷免者一年內不得在被提名為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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