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走步
※ 引述《capy (紅通通的皮卡丘)》之銘言:
: ※ 引述《scad (Last chance!)》之銘言:
: : 2004規則24.1.1中提到
: : 球員手部未觸球時,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 : 裁判在判定這種狀況是否違例的標準
: : 重點是在認定球在他手上停留的時間
: : 是否已經違反兩次運球的標準
: : 跟他所踏的小碎步數多寡無關
: : 判定違例
: : 不是因為他踩了兩步三步或N步小碎步
: : 而是認定他已經結束運球後又再運球
: 那這個意思是...
: 運球中,若是球到手上時,球還沒離開手,他走了2.3步,
: 可以吹判違例摟^^?
: 是這樣嘛?
: 上次吹裁判時,我是把他吹走步,但是被球員說運球可以走無限步.
: 我是覺得要是有人運一下,要運第2下時走2步以上(球在手上沒離手),
: 感覺很怪...= ="
看看開始運球的時候球離手了沒
如果已經離手,到運球結束之前要怎麼走都沒關係啦
但還沒離手的話
規則有寫
25.2.2 場上控制活球且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規定:
‧ 雙足著地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 移動或運球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急停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任一足均不得先行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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