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手部動作
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許久,
提出來跟各位討論一下:
在EZ話籃球一書中,p.146提到
「防守球員拍撥進攻球員手中控制的球,做這個動作時,
他"意外地""觸及"對手在球上的手,這類接觸不需宣判。同樣的,
當對手封阻投籃時,"觸及"投籃者在球上的手,這是合法的。」
想跟各位討論在「手腕以下」的手部動作接觸,各位的判決標準是如何建立?
早先的規則似乎有寫道:「手腕以下視為球的一部份」,
因此過去我的判決就很清楚手腕以下的身體接觸視為合法,
但新規則中我找不到這條規定(不知是否已被刪掉,還是只是我沒找到?)
只在EZ話籃球一書中看到這類似的規定,
但我們要如何在實際執法中判斷「意外地」跟「觸及」這兩個字眼呢?
目前我的作法是:
若球員
1.不是完全針對球去抄,而想以較大動作有利取得球(非意外地)
2.碰觸過於激烈,裁判主觀認為令對方感到會痛的地步(非觸及)
即宣判犯規
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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