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手部動作
看板BASKET-RULES作者yuwoo (good job ~:DDDDD)時間19年前 (2006/08/12 21:22)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leider (lider)》之銘言:
: 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許久,
: 提出來跟各位討論一下:
: 在EZ話籃球一書中,p.146提到
: 「防守球員拍撥進攻球員手中控制的球,做這個動作時,
: 他"意外地""觸及"對手在球上的手,這類接觸不需宣判。同樣的,
: 當對手封阻投籃時,"觸及"投籃者在球上的手,這是合法的。」
: 想跟各位討論在「手腕以下」的手部動作接觸,各位的判決標準是如何建立?
: 早先的規則似乎有寫道:「手腕以下視為球的一部份」,
: 因此過去我的判決就很清楚手腕以下的身體接觸視為合法,
: 但新規則中我找不到這條規定(不知是否已被刪掉,還是只是我沒找到?)
: 只在EZ話籃球一書中看到這類似的規定,
: 但我們要如何在實際執法中判斷「意外地」跟「觸及」這兩個字眼呢?
: 目前我的作法是:
: 若球員
: 1.不是完全針對球去抄,而想以較大動作有利取得球(非意外地)
: 2.碰觸過於激烈,裁判主觀認為令對方感到會痛的地步(非觸及)
: 即宣判犯規
: 各位看法如何?
之前有跟陳傳仁老師討論過這個問題
老師的解釋跟你的看法差不多
"刻意" 的去點手
或是接觸過於激烈(拍打)
造成的接觸就必須吹判打手
對球不對人的動作所造成的輕微觸碰
才符合 "手睕以下視為球的一部份" 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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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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