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手部動作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good job ~:DDDDD)時間19年前 (2006/08/12 21:2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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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ider (lider)》之銘言: : 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許久, : 提出來跟各位討論一下: : 在EZ話籃球一書中,p.146提到 : 「防守球員拍撥進攻球員手中控制的球,做這個動作時, : 他"意外地""觸及"對手在球上的手,這類接觸不需宣判。同樣的, : 當對手封阻投籃時,"觸及"投籃者在球上的手,這是合法的。」 : 想跟各位討論在「手腕以下」的手部動作接觸,各位的判決標準是如何建立? : 早先的規則似乎有寫道:「手腕以下視為球的一部份」, : 因此過去我的判決就很清楚手腕以下的身體接觸視為合法, : 但新規則中我找不到這條規定(不知是否已被刪掉,還是只是我沒找到?) : 只在EZ話籃球一書中看到這類似的規定, : 但我們要如何在實際執法中判斷「意外地」跟「觸及」這兩個字眼呢? : 目前我的作法是: : 若球員 : 1.不是完全針對球去抄,而想以較大動作有利取得球(非意外地) : 2.碰觸過於激烈,裁判主觀認為令對方感到會痛的地步(非觸及) : 即宣判犯規 : 各位看法如何? 之前有跟陳傳仁老師討論過這個問題 老師的解釋跟你的看法差不多 "刻意" 的去點手 或是接觸過於激烈(拍打) 造成的接觸就必須吹判打手 對球不對人的動作所造成的輕微觸碰 才符合 "手睕以下視為球的一部份" 這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8.217

08/13 02:04, , 1F
謝謝
08/13 02:04, 1F

04/17 23:25, , 2F
推啊... 有老球皮仗這一直點別人手
04/17 23:2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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