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置底的未決
共 7 篇文章
內容預覽:
續前文. A:若裁判不認為那是個蓄意攻擊本籃的動作,只是在處理球的過程中. 意外遭犯規導致中籃,那麼球進要算,犯規也要算,但是是個普通. 的肢體接觸犯規,不能吹成妨礙投籃的罰球。. B:若裁判認定為蓄意攻擊本籃之行為,那麼要吹的是進攻者從"準備出手到出. 手"的整個動作,而非僅有遭犯規後的動作。既然
(還有68個字)
內容預覽:
這點我同意,所以在用字上是"進攻".. 個人意見,說出來參考一下,. 裁判本來就是要去體認場上球員動作的意圖,. 否則又何來一般侵人犯規或者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之分,. 同理,如果真的有認定上的困難,那也不會有16.2.2以及16.2.3的規定,. 個人是比較不贊同這種判法,雖然對裁判來說在認定上是比較
(還有68個字)
內容預覽:
A:拋球出手的動作是否為投籃動作,並非只要對著敵隊籃框拋去就成立,還要加. 上裁判認定。. B:進攻隊在自己的後場有權使用各種不犯規也不違例的方式處理球,其中當然也. 包括將球拋向自己的籃板或籃圈後接住反彈球再向前場進攻,在球真正中籃之. 前,誰也難以斷定此球是否蓄意使其中籃。. C:根據B,裁判可
(還有182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