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置底的未決
※ 引述《seafood (河豚生魚片)》之銘言:
: A:拋球出手的動作是否為投籃動作,並非只要對著敵隊籃框拋去就成立,還要加
: 上裁判認定。
這點我同意,所以在用字上是"進攻".
: B:進攻隊在自己的後場有權使用各種不犯規也不違例的方式處理球,其中當然也
: 包括將球拋向自己的籃板或籃圈後接住反彈球再向前場進攻,在球真正中籃之
: 前,誰也難以斷定此球是否蓄意使其中籃。
: C:根據B,裁判可以認定此球並非投籃動作,亦可視為進攻隊在處理球的過程中
: 意外遭到犯規而使得此球意外中籃。這會使得判罰看似更複雜。
: D:其實,還有一個很簡單的裁斷標準,裁判為了防止球員或教練操縱比賽結果,
: (也就是故意輸球),所以對球員蓄意攻擊本隊籃框的行為一律視為無效得分。
: 只要裁判認定這是一個攻擊本隊籃框的行為,此球立即成為死球,所遭之犯規
: 也不算。至於球員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腦袋不清?裁判不是精神病理專家,不能
: 隨意論斷,所以應一律視為蓄意攻擊,一律中籃無效、犯規不算。
個人意見,說出來參考一下,
裁判本來就是要去體認場上球員動作的意圖,
否則又何來一般侵人犯規或者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之分,
同理,如果真的有認定上的困難,那也不會有16.2.2以及16.2.3的規定,
個人是比較不贊同這種判法,雖然對裁判來說在認定上是比較容易,
可是對於參賽的隊伍來講,這種走捷徑的判法個人認為是會引起爭議,
最後,為何犯規不算個人是比較好奇一點,
如果說進攻球員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腦袋不清無法得知,
同理,防守球員是否亦為如此,
那防守球員為何不需要為其侵人的動作負責,
如果個人對條文沒有太重大的認知錯誤,似乎亦無相關的規定,
如有錯誤,還煩請版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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