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置底的未決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ftziya)時間19年前 (2005/09/14 00: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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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afood (河豚生魚片)》之銘言: : A:拋球出手的動作是否為投籃動作,並非只要對著敵隊籃框拋去就成立,還要加 : 上裁判認定。 這點我同意,所以在用字上是"進攻". : B:進攻隊在自己的後場有權使用各種不犯規也不違例的方式處理球,其中當然也 : 包括將球拋向自己的籃板或籃圈後接住反彈球再向前場進攻,在球真正中籃之 : 前,誰也難以斷定此球是否蓄意使其中籃。 : C:根據B,裁判可以認定此球並非投籃動作,亦可視為進攻隊在處理球的過程中 : 意外遭到犯規而使得此球意外中籃。這會使得判罰看似更複雜。 : D:其實,還有一個很簡單的裁斷標準,裁判為了防止球員或教練操縱比賽結果, : (也就是故意輸球),所以對球員蓄意攻擊本隊籃框的行為一律視為無效得分。 : 只要裁判認定這是一個攻擊本隊籃框的行為,此球立即成為死球,所遭之犯規 : 也不算。至於球員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腦袋不清?裁判不是精神病理專家,不能 : 隨意論斷,所以應一律視為蓄意攻擊,一律中籃無效、犯規不算。 個人意見,說出來參考一下, 裁判本來就是要去體認場上球員動作的意圖, 否則又何來一般侵人犯規或者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之分, 同理,如果真的有認定上的困難,那也不會有16.2.2以及16.2.3的規定, 個人是比較不贊同這種判法,雖然對裁判來說在認定上是比較容易, 可是對於參賽的隊伍來講,這種走捷徑的判法個人認為是會引起爭議, 最後,為何犯規不算個人是比較好奇一點, 如果說進攻球員此刻究竟是蓄意或腦袋不清無法得知, 同理,防守球員是否亦為如此, 那防守球員為何不需要為其侵人的動作負責, 如果個人對條文沒有太重大的認知錯誤,似乎亦無相關的規定, 如有錯誤,還煩請版友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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