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置底的未決
※ 引述《seafood (河豚生魚片)》之銘言:
: A:若裁判不認為那是個蓄意攻擊本籃的動作,只是在處理球的過程中
: 意外遭犯規導致中籃,那麼球進要算,犯規也要算,但是是個普通
: 的肢體接觸犯規,不能吹成妨礙投籃的罰球。
同意.
: B:若裁判認定為蓄意攻擊本籃之行為,那麼要吹的是進攻者從"準備出手到出
: 手"的整個動作,而非僅有遭犯規後的動作。既然在遭犯規之前的動作已開
: 始被認為不合法,對手後續的肢體接觸不應視為一個正常投籃中的犯規動作,
: 也就是不必為此投籃動作而遭罰球。但是是否要以其他條文來吹判此肢體
: 接觸?大家繼續討論吧。
依規則16.2.3,只有故意將球投入本籃時才夠成違例,
並不是故意進攻本籃即違例,
所以進攻者從"準備出手到出手"的整個動作除非球有投入本籃,
否則光這個動作是不夠成違例的,
因此後續的身體接觸是要吹判.
: 總和兩項情況,防守者都不必為"妨礙投籃的犯規"而被吹判罰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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