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消失

看板Baseball (棒球)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1/12 02:16), 編輯推噓9(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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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初斷腿家被強勢提告 目前太子純嗆聲,看來不太符合米糕作風,所以來分析一下法律 1.球探教練之類的份屬行政職員,這裡應該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範圍 2.一般有勞基法管的雇主,和離職員工會簽兩種文件 A.競業條款 B.保密文件 先看競業條款,一般條文是說「禁止從事相似內容的工作」,所以解釋上 1)最限縮解釋:禁止石志偉以「球探身份」接觸「曾於LAMIGO工作期間接觸過的球員」 2)最廣義解釋:禁止石志偉從事任何有關棒球的工作 假設因競業條款上法院 →因為憲法保障工作權,所以法官判決不會往廣義方向認定 →頂多限縮在石志偉禁止擔任「球探」一職 →石志偉新的職務為「教練」,職務範圍明顯與「球探」不同 →太子知道告下去不會贏,所以跳腳 再看保密文件,的確小頭有可能把文件當嫁妝帶進兄弟 但法院要講證據的呀 除非真的1)他的新合約有與一般教練約不同,異常的足以與該資料庫對價的部份 2)在米糕工作所留存的文件檔案,在兄弟傳播,或有人證 3)證物/證人被米糕拿到,帶到法院 否則光是新同事之間閒聊,某某業餘球員狀況云云,很難被認定為洩密 →所以太子跳腳 目前看來太子只停留在嘴砲,也知道告下去沒勝算, 不然搞到真的反目,光下面這段,石志偉就可以告毀謗惹 : 劉玠廷表示,桃猿培養了石志偉當球探1年,今年6月選秀等著他的球探成果,結果現在被 : 中信兄弟找去,等於把資料庫全部都帶過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8.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52536193.A.3EC.html

01/12 02:18, , 1F
你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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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22, , 2F
競業條款要有補償,沒有補償的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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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22, , 3F
之前換工作有研究一下 前老闆不是善心人士 要懂迴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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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24, , 4F
競業條款要有補償才能成立!看窮吱吱一定沒給,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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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死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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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中小企業的合約是沒有競業條款的,因為要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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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傾向不猜有沒有給補償 因為有公司會訂補償金包在薪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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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28, , 8F
肯定沒有啦,有的話6JT怎麼會氣急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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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取巧的作法,法官心證不認可,一樣沒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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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30, , 10F
吱吱好可憐,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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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34, , 11F
這兩份都是在就職時就要簽好了,不然都要離職了誰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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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一個剛清掉四份大約的老闆 要給你帶薪休假 你敢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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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2:46, , 13F
禁止接觸在lamigo期間接觸球員要幹嘛 怎麼繞過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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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給吱隊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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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3:22, , 15F
你不是法律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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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競業條款規定一定要事後給的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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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薪資那種都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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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偉之前薪資不算高 如果你用半薪給他競業條款 就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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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去別隊當教練 至少有之後在選秀時不得提供中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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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約束力 當然這實務上很難判斷 不過如果真的重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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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是該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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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工就算有簽競業條款 也要有相對應的補償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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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8:14, , 23F
並不是簽了就一定要遵守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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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9:01, , 24F
補償一定要講明這是競業條款的 不能薪水突然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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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補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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