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加賽的場地和收入要怎麼算?
第九章第47條【成績排名與季後賽晉級決定】
上、下半球季及全年度例行賽依各隊勝率高低排定名次,勝率之計算方式為:
勝場 / ( 勝場 + 敗場 ) ,和局不計成績。
1、獲得年度總冠軍之球隊為當年度排名第 1。
2、全年度勝率相同,無關晉級季後賽及總冠軍賽資格時
,先比較對戰成績,勝場數較多者排名居先;若相同
時則比較對戰失分率,以失分率低者居先;若再相同
則比較全年度失分率,以失分率低者居先;若再相同
則比較全年度得分,以得分多者居先;若再相同則並
列之。
3、若僅涉及季後賽主客場分配,依第 2 項規定比較相關
成績決定,若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4、上、下半球季勝率第 1 位相同、及有關晉級季後賽及
總冠軍賽資格之全年度勝率相同時,則以加賽決定:
(1) 2 隊相同時加賽 1 場。
(2) 3 隊相同時則依該段(半季或全季)例行賽失分率
、得分之比較順序,以失分率低者或得分多者為種
子隊,其餘 2 隊先加賽 1 場,勝者再與種子隊加賽
1 場。
(3)若為 4 隊並列時,則先抽籤分為 2 組加賽 2 場,各
組勝者再加賽 1 場。
5、加賽之比賽規則與其他辦法:
(111年12月14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加賽之時間由聯盟決定,參賽球隊應於比賽日上午
12點前向聯盟提出25人出賽名單,其中外籍球員限
3 人,出賽名單不受當日登錄狀況之限制。
(2)比賽採 9 局制,且必須完成正規 9 局,平手時得延
長至分出勝負。因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比賽
無法繼續進行時,則成為保留比賽,並於補賽預備
日恢復進行。
(3)比賽場地與先後攻:依對戰勝負決定比賽場地(半
季依據半季對戰成績、全季則為全季對戰成績),
對戰成績較佳球隊為後攻隊,並於該隊所屬主場進
行比賽;若對戰勝負相同時,依本條第 2 項規定進
行比較,勝者為後攻隊,並於該隊所屬主場進行比
賽;若相關比較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4)門票收入扣除相關場租等費用後歸聯盟所有,轉播
權利金、球場廣告、商品販售歸主場球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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