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開戰] 所以四分鐘不是硬性規定?
※ 引述《kman5566 (Kman)》之銘言:
: 可以因為要「慎重」
: 所以看超過然後再改判??
: 這會不會太扯啊
: 轉彎成這樣
: 之前馮勝賢開記者會解釋
: 這次秘書長要不要開記者會好好說明一下啊?
聯盟規章寫的
(9)除機器或訊號傳送故障等特殊原因外,限制於 4 分
鐘完成,若超過時限則以維持原判定為原則。時間
計算自現場裁判員進入技術室起,至作出判決止。
維持原判定為原則
有原則就有例外,可以改判的意思
其實看那麼久還格放
真的很難講有什麼明確畫面拍到可以支持改判
搞不好還因為看太久變成目洨反而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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