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治] 中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已刪文
不是啊
這個東西在112年陸委會新聞稿就寫過了
放棄國籍這事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
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
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
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所以羅是要修
不受我國承認的國家國籍不用除籍
這就有趣了喔。怎樣叫承認?
還是直接寫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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