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Zeel) Re: 檢舉信 以及板規詢問

看板Baseball_BM作者 (禽獸)時間12年前 (2013/01/19 17: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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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diments 信箱]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標題: Re: 檢舉信 以及板規詢問 時間: Fri Jan 18 23:39:34 2013 ※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 引述《sediments (禽獸)》之銘言: : : 最後 : : 處分條例:三之一 : :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 :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 :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 : 如果3-1中沒有那句"不予解除" 依版主的職權 當然可以減輕其水桶之期限 : : 請問 你是有受到什麼壓力? : : 還是你真的不打算遵守? : : 管版是很辛苦的 常常要受我這類人轟炸 : : 但再辛苦 也煩請您遵守板規 : : 謝謝 : 前面兩段我還在思考檢舉是否成立,先回應你這個問題。 : 1. 沒有壓力,你想太多了。 : 2. 三之一的精神意旨在於,不允許使用者在無佐證之情況下蓄意攻擊球員放水 : 。該使用者之指控,後來有一部份獲得有公信力的證據支持,且使用者也多 : 次表達歉意,並表示將謹言慎行,永不再犯。考量到刑罰之目的不在於懲戒 : ,而在於使用罰者明白自身之過錯,故減輕該使用者之刑度。 : 在此並無不執行板規之疑慮存在。 被3-1永久水桶的 約有10餘人 板規的制定 是要給所有人遵守的 包含版主 當板規清楚的將不予解除制訂在內時 就沒有所謂的刑罰之目的不在於懲戒 如果你今天放了524 那明天其他人你放不放? 還有之前的那10餘人你放不放? 說白一點 我是故意引戰的 因為非當事人不能申述 我就是要跳下去才能去申述 我寧願我7天一個月去換回來524該有的終身 請不要只提精神意旨 一個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可以在一至五年內給予適當罰則 版主的職權當然可以依其自由意志適當的在規定內調整刑期 但前提是如果板規沒有明訂不予解除 Z大你在牛板一路走來也辛苦很久了 但如果連版主都要帶頭無視版規 那請問要其他使用者如何自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1.18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ediments (114.37.11.186), 時間: 01/19/2013 17:29:02
文章代碼(AID): #1G-cTVcl (Baseball_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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