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板主對於政治文定義
本次原PO提出的板務可簡化為兩個問題
1. 「9.2」一詞是否該當政治文?
2. 政治文該如何定義?
這邊合併#1OkADDOx (CourtSports)所提出之問題
3. 為何在同一篇文章中的下列兩個推文沒有判定為違反該條板規?
推 b54102: 台灣是我們國名嗎?
→ ying0502: 那中華台北是我們的國名嗎?
這裡一併作說明
先從棒球板禁止政治文的立法沿革觀察
從目前的查詢到最早的
作者 beek (山抹微雲)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公告]棒球版好版友使用手冊
時間 Mon Oct 4 22:07:4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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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本版禁止事項Ω
2.政治文、商業廣告文、色情文,直接刪文。
就已經明文禁止政治文
而對政治文有下較具體定義的為08年的棒球板板規v6.0的重度違規事項中
第二十條 討論政黨及政黨人物,以及其他的政治討論,討論國家隊隊名、擅
改他國隊名或疑有侮辱其他民族之情事,違者砍文,禁止討論30
天。
從上可知,政治文的禁止在本版已行之有年
我認為其立法目的在於「禁止無關棒球點之政治事項的討論」
畢竟PTT看板眾多,政治性的議題自有它最適合發文討論的地方
而現行板規的附註規定:
1.B-3:由板主自行衡量其內含政治比例的標準,如有疑問可以寄信與板主確認再發文。
板主的功能在以維護棒球板秩序公益為取向,處理本版事務。板主並非只是單純執行板規
之機器,其權力的運作往往帶有某種程度的創造性及形成性。本條規定,及在使版主保留
若干彈性與判斷餘地,讓板主擁有一定程度的「權宜性」及「自由性」,俾能針對各種具
體狀況,作出切合個案的決定,同時在法規範無法鉅細靡遺詳細規定時,有一定的轉圜空
間作成最適當的決定。
本板板規B-3不對政治文具以詳文描述的原因我認為在於政治的定義目前在政治學上意見
分歧,未有定論,難以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去描述。於此,我的審查標準參考上述第20條的
定義,可將棒球板禁止政治文之討論事項分為兩項,且並非所有政治性言論都違反B-3條
之規定:
1.討論政黨及政黨人物,以及其他的政治討論:
這部分我認為須加上「且無關棒球點或本板事務之討論」的要件始足完善。
單純政治事件的討論(如公職選舉結果、政治人物八卦)跟本板板旨無關,本來就在禁止範
圍中,但如涉及棒球的討論,則板主有可能例外允許其討論。例如國民黨組團去幫中華隊
加油,即在允許言論內容範圍中。
原文有問道藍蛆、綠蛆、689、9.2是否可以討論,則有兩種討論情形,單純推文的情況當
然不允許。但如果版主經過個案判案後,認為該言論涉及棒球點或是本版事務之討論還是
有可能例外允許。
只是像藍蛆、綠蛆就蛆這種蟲子比喻國民黨或是民進黨的支持者,即使無違反政治文之規
定,也還是有可能違反他項板規,應須注意。
另有提到google23145(也就是本人)在#1OjZ2sET (Baseball)提及9.2及支那人是否該當政
治文?
我認為,該篇文章係為解釋板規修正與釋義的公告,板主對於板眾不懂的地方本來就應該
要出面解釋。這裡會提到9.2及支那也是參考八卦板的情況對本板將刪除反串的規定來為舉
例,支那為Cina的翻譯名、9.2也只是一種民調結果,指稱死忠支持馬英九的人或泛藍陣營
的深度支持者,解釋上也無違反其他板規,應屬可容許之政治言論內容。
2.至於討論國家隊隊名可否依B-3來限制,由於現行板規已無對討論國家隊隊名有明文限制
,僅有「吵中華台北/中國台北/台灣的加倍處分」之加重處罰條款。基於附註條款規定,
板主於板規B-3板規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決定「是否」發生相關法律效果,或「選擇」發
生何種法律效果,加重處罰條款僅是版主依個案判斷得為較重處罰的依據。這裡我認為爭
論國家隊隊名,如果為爭論台灣或中華台北者,都在可接受範圍,因為我們國家代表隊基
於政治因素及歷史背景,「中華台北」為我國國際上以中文自我稱呼之名稱,英文譯名為
Chinese Taipei,但又我國人民對台灣這塊土地的認同度日益提升,也有媒體或記者把我
國國家隊另稱為台灣隊,因此無論是「中華台北」或「台灣」牽涉的是人民國族認同的議
題,我個人是允許為適量的討論。(但請注意,不是討論中華台北或台灣議題就一定免責
,例如有人發一篇文章通篇只在討論國家隊的隊名而無提出新的見解,版主還是可以依本
條規定水桶,自屬當然)
但如中國台北、台灣特別行政區、(中國)台灣省隊等,我想依現行一般社會通念很難能接
受以上述名稱稱呼我國國家代表隊,因此認為無討論之實益,有挑起國家認同等引戰之意
味,除非有具體且合理的事由來論證當事人提起該名稱之理由(例如中華隊至中國比賽,中
文隊名直接被冠上中國台北,這時就有討論之空間),原則上遇到即水桶,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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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審查的方法在美國法上稱為個案權衡模式(ad hoc balancing test)
此方法的好處或許可更貼近個案言論自由的維護
但顯而易見的缺點是不具備可預測性,且版主有濫權之可能
不過這是我目前所想出最適合解決政治文問題的方法
小弟學疏才淺,若大家有其他疑問或更好的方式
都歡迎提供意見交流一下
大家一起為棒球板板務的進步來努力囉!
--
大一女生 民法802 無主物先占
大二女生 民法808 埋藏物發見
大三女生 民法803 遺失物拾得
大四女生 民法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86.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571141.A.DE2.html
增加附註
※ 編輯: google23145 (1.168.86.107), 03/04/2017 04:21:4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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