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滑板禁上路!
新聞報導的資訊不見得是對的
現行法令根本沒有絕對禁止一般滑板在道路或人行道上使用
自然也不會有一律罰300元的問題
新聞對電動滑板的解讀沒錯
電動滑板屬於法規上的「動力載具或運動休閒器材」
的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
(法律是否合理先不討論)
但一般滑板罰300元,我就百思不得其解
相關的新聞裡也沒講到底是用哪一條
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比較可能適用的條文就是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
,足以阻礙交通。......」
簡單來說,只要在人行道上
或是在沒人行道的馬路靠邊乖乖滑行,不要妨礙到交通
根本就不該被處罰
要是沒有上述情形而莫名其妙被罰,也是不合法
雖然很少聽到有人被罰
但若真的發生了,可以不用乖乖吞下300塊的罰鍰哦
※ 引述《GAYGY (GAYGY)》之銘言:
: 如題 昨日新聞滑板現在禁止在道路及人行道滑行
: 一般滑板處300元 電動滑板1200以上
: 請問各位雙北到前輩都去哪裡玩呢
: 我都去河堤 還有哪裡是合法的
: 我才剛買啊!!!!!!!!
: 新聞連結如下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31/1224448.htm?from=fb_et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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