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王建民呼籲勿買他未授權的商品
※ 引述《charge627 (charge)》之銘言:
: 你講的沒有錯
: 也是事實,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也都適用
: 不過如果權力者,在簽約的時候,或是販賣的時候,有規定只能在某些國家販賣
: 或是不能在某些國家販賣,這種情況很有可能就會被判成違法
: 當然,這需要某些前提
: 如果是個人,量太小,他們大概也不會介意
: 第二,他們要真的控告才有用,
: 有興趣可以參考在日本發生的墨水夾事件
問題是簽約者,是在他約定的地區賣沒有錯啊。
今天是某甲跟簽約者在當地買了之後,
轉到乙地去賣。
這樣所有權人已經實現他的權利利益,某甲的行為根本無法控告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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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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