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王建民呼籲勿買他未授權的商品

看板CMWang (王建民 - 大樹哥)作者 (呢克森)時間18年前 (2007/08/29 17:2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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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銘言: : 法條 第八十七條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 : 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 : 這一條的意義是, : 你沒有跟著作權人協商相關, : 也就是著作權人沒有拿到權利金, : 或是沒有著作權人同意讓你處理, : 就叫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 但是你跟國外合法廠商購買東西, : 買賣的過程已經包含權利金付費了, : 跟這條完全無關, : 因為買賣的過程, : 你已經付費給原著作權人, : 他在轉賣是他家的事情, : 已經跟原著作權人無關, : 這屬於已經過戶的意思是一樣的. : 五、 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 : 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至於第三款就不想講了, : 那是一樣的道理, : 都已經付過權利金了, : 這樣還有違法嗎? 就法條而言, 未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作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 今天你購買了某件商品獲得所有權, 不代表你可以侵犯他的進口權 除非你能證明當時所付的價款已包含了著作權人同意你出口並轉售的行為權利金 你講的過戶是所有權的轉移, 而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權或制版權 我想對方並不是Argue所有權的部分,而是著作權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132.209.124

08/29 17:57, , 1F
之前大賣場販賣WII,後來被迫下架,是不是符合你說的論點
08/29 17:57, 1F

08/29 18:20, , 2F
但行政院長蘇XX出來罵一罵之後 似乎就沒事了?
08/29 18:20, 2F

08/29 21:36, , 3F
Wii主要是因為它是低功率射頻管制器材 因為有干擾合法
08/29 21:36, 3F

08/29 21:38, , 4F
無線通信之虞 才有所謂違反相關商品進口規定事情吧
08/29 21:38, 4F

08/29 21:41, , 5F
平行輸入水貨 有認證標籤的就可以合法買賣 使用
08/29 21:4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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