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廣島可能會要求球員補償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雖然找不到確切的資料 不過既然要寫預測 還是得就補償的方式設定規則
: 這邊是先假設對方可以列入保護名單的球員 是以08年度契約保留選手名單為本
: 扣除洋將跟之後交易出去的選手 加入之後交易進來的選手
: 不含今年新選秀的球員、已行使fa的球員、fa入團的球員
關於補償的規則 補充一下這二天研究的心得
首先就新選秀獲得的球員不得轉隊的規範
事實上在野球協約第142條有明文(之前真是瞎眼了@@)
期間是自公佈為支配下球員之日起,至「該年例行賽開始前一日」
(引號的部分,原文是「該年聯盟選手權試合season開始前日」)
換句話說 只要新球季開始後 新球員就可以被交易了
這麼看來新選秀球員不得作為補償選手似乎是比較明確
不過事實上該條是在限制「契約讓與」跟「waiver」這二種情況
是否適用在fa補償上 按理說仍然是有疑義的
另外就季後被交易的球員是否可作為補償選手 仍然是爭議很大
就目前所看到的 主張季後被交易的球員不能作為補償選手的一派
所提出的依據是協約第123條和第124條
第123條是規定「被waiver的球員 新球團不能再60天之內再對他提出waiver申請」
(依照這個規定 11月1日被waiver的球員 最快也要到12月31日之後才能再被waiver)
而第124條則是規定
「關於交易(協約用語是契約讓渡)的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 可準用於waiver」
不過就我這個反方看來 要以這二條依據 實在是很有問題
首先就123條而言 目的應該是在保障球員、限制球團在球季中單方解除契約的權利갊 然而在fa補償的情況下 事實上並不存在球團解除契約造成球員損害的問題
何況就算堅持要確保球員不至於在短時間內一再轉隊
也應該是強制要求獲得fa球員的球隊 必須將交易獲得的球員放入28人名單中
也就是直接佔用一個保護名額 而不是反過來限制失去fa球員的球隊不能選擇該球員
這樣才符合123條、以及fa補償的精神
至於124條 那就更明顯了 124條是規定「關於waiver,準用交易的規定」
而不是「關於交易,準用waiver的規定」
所以依據123、124條 來主張被交易的球員 要準用第123條 禁止在60日內再轉隊
本身在文字解釋上就有非常基本的錯誤
更何況野球協約在124條中還列出了幾條可準用的條文 分別是:
第110條 交易的公示(原文是第100條 但這應該誤植 因為第100條早就終止適用了)
第112條 交易選手的事故
第113條 事故的通告
第114條 交易球員遷居費
這四條完全是針對交易所設的規定 所以124條明顯是指
「waiver選手同樣可準用這四條原本是用在交易選手的規定」
若是反過來認為交易選手要準用第123條這條本來是用在waiver選手的規定
完全是沒有道理的
綜合到目前為止所找到的資料 能被列入28人名單的球員
應該還是以契約保留名單為本 扣除洋將跟之後交易出去的球員
再加上之後交易進來的球員 才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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