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放水球員不值得同情
作者:小記 | 發表時間:2010/02/13
職棒假球案偵結,多數壞蛋只要認罪,就能獲得緩起訴,甚至職權不起訴的「優待」,完
全沒有喝阻效果。
起訴書內容很精彩,但結局很不合理。
始作擁者黃俊中不法所得超過100萬元,但他只繳回10萬元,不用被關,剩下賺到的錢還可
以放進口袋,頂多再做四十個小時勞務工作。
這種賺法,怎麼看都很划算,看在那些心存僥倖的人眼中,當然很值得仿效,反正最壞下
場不過如此而已。
還有像劉俊男這種,放水賺了200萬元,繳回3萬元不法所得就沒事,拿了150萬元的李義偉
,也不過吐出1萬元,這種賺錢方式,有絕大的可能,會讓把持不住的球員,心生歹念的群
起仿效。
或許檢察官是依職權、依法辦事,但站在棒球人、熱愛棒球的球迷立場,這些做壞事的球
員,怎麼可以如此輕易放過。
如果,他們是像時報鷹那批球員一樣,只是職棒的初犯,甚至是被威脅恐嚇的,可以有原
諒的商榷餘地。
但事實上,這麼多年來,在他們之前,已經有多次的前例發生,再犯,更不值得同情、原
諒。
這些人傷害棒球,往後不能再打球是活該,但在法律上的懲罰卻近乎零。
對多數安分守己、因為這些壞份子而連帶被唾棄的球員來說,這個結果,實在很不公平。
如果不用更高道德標準對待、沒有修法提高涉案者刑責,放水假球,絕對斷不了根,壞份
子的念頭,也始終會圍繞職棒。
http://tw.sports.yahoo.com/cpbl/blog/cpbl_cub/3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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