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狀元跟榜眼有沒有可能都是我們?已刪文
1.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
償金。
2.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
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
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從以上三點來看, 我們是不是該選第2個方法最划算呢?
還是維基百科是錯的? 根本沒有轉讓選秀權...
如果有選秀權可以拿,是不是趕快要跟教練團說, 因為目前所有的風向
都是帶往第3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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