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仲裁資格的人...

看板Indians作者 (道別等於死去一點點)時間20年前 (2005/01/08 19:2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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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nkwnk (^______________^)》之銘言: :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Blake、Riske、Westbrook : http://mlb.mlb.com/NASApp/mlb/mlb/schedule/important_dates_05.jsp : 照上面這個連結的資料的話 : 這三個有tender合約的球員 : 最晚要何時給約以避免薪資仲裁? : 假如超過了就一定要仲裁庭上見嗎? : 謝謝<(_ _)> 沒錯,這三位球員有薪資仲裁資格。附帶一提,之前沒有注意到,其實Josh Phelps 也有薪資仲裁資格(他是 Super 2),原本預估他可以拿到1.5M。 至於時間的問題,據我所知在現行的 CBA裡規定如下,如果有錯誤或不夠精確的 地方麻煩請指正: 球員在一月八日以前可以決定要不要接受薪資仲裁,如果不接受,球隊就不能再 與球員協商。接著,如果雙方對於合約沒有達成共識,球隊必須在一月二日至十 二日之間寄出一份他們要拿上仲裁庭的合約給球員,另外要有一個副本給大聯盟 的Labor Relations Department( LRD)。在郵寄後三天視為球員已收到。球員 在收到後七日內必須也提出一個他們認為合理的數字。接著在二月一日至二十日 間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仲裁庭必須做出決定。 在仲裁庭做出最後決定前的任何時間,只要雙方還能繼續協商,球隊與球員都還 能簽約以避免仲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45.4

151.204.30.25 01/08, , 1F
未滿FA年資的無權拒絕仲裁,1/8這裡不適用
151.204.30.25 01/08, 1F

220.138.145.4 01/09, , 2F
對....我忘了這一點 :p
220.138.145.4 01/0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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