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仲裁資格的人...
※ 引述《wnkwnk (^______________^)》之銘言:
: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Blake、Riske、Westbrook
: http://mlb.mlb.com/NASApp/mlb/mlb/schedule/important_dates_05.jsp
: 照上面這個連結的資料的話
: 這三個有tender合約的球員
: 最晚要何時給約以避免薪資仲裁?
: 假如超過了就一定要仲裁庭上見嗎?
: 謝謝<(_ _)>
沒錯,這三位球員有薪資仲裁資格。附帶一提,之前沒有注意到,其實Josh Phelps
也有薪資仲裁資格(他是 Super 2),原本預估他可以拿到1.5M。
至於時間的問題,據我所知在現行的 CBA裡規定如下,如果有錯誤或不夠精確的
地方麻煩請指正:
球員在一月八日以前可以決定要不要接受薪資仲裁,如果不接受,球隊就不能再
與球員協商。接著,如果雙方對於合約沒有達成共識,球隊必須在一月二日至十
二日之間寄出一份他們要拿上仲裁庭的合約給球員,另外要有一個副本給大聯盟
的Labor Relations Department( LRD)。在郵寄後三天視為球員已收到。球員
在收到後七日內必須也提出一個他們認為合理的數字。接著在二月一日至二十日
間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仲裁庭必須做出決定。
在仲裁庭做出最後決定前的任何時間,只要雙方還能繼續協商,球隊與球員都還
能簽約以避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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