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關於切磋的契約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 (紅炎)時間18年前 (2008/02/29 19:26), 編輯推噓16(16013)
留言29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takano (唐獅子牡丹)》之銘言: : 小弟近日將與網友切磋,為避免事後糾紛擬了以下的切結書 : 麻煩大家幫忙看看是否妥當,或有什麼地方應該做些改的 : 謝謝 : 本人AAA與BBB進行武術比賽競技,雙方皆已充分了解規則 : 若惡意違規傷人,或者明確分出勝負/對方表示投降後仍繼續 : 攻擊造成對方受到傷害,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負上法律責任. : 然而若是於比試過程中受傷,基於事先已了解武術切磋風險 : ,本人AAA願意具結除非對方因犯意明確已遭到刑事起訴, : 否則不得提出任何民事求償. 敝人之前一直以為此種契約不可成立... @.@"a 剛好有看到版友友提出有"律師朋友"可代為準備文件 好奇了起來 (偏偏此種法律行文對於練武術的朋友來說可是非知不可... = =" ) 剛好我下午有機會詢問過有牌律師諸如此類的問題 得到了比較確切的答案 順便跟版友分享一下 =^.^= 如不嫌棄,可參考一下,以下舉例則以本人稍微了解的跆拳道為主... 依照法律面來說 違反任何善良風俗的契約都是不成立的 違反善良風俗的定義也包含傷害人體 但是武術學習的目標為攻擊(切磋/對練) 國內的法律將武術格鬥列為運動的一種,並不特別分開一類 所以如此契約需成立必須符合此運動的正式規範才可成立 (ex.跆拳道賽前均必須簽切結書) 這代表了需要有 1. 正式場地(ex.跆拳道即為 10m x 10m 的 2cm厚 濾波墊) 2. 正式人員如有執照的裁判和防護員 (ex.跆拳道的比賽還需依規模來區分國際級.國家級.A.B.C.等裁判等級, 等級不符合資格等同非正式人員) 3. 明確的規則條文 (ex.如跆拳道比賽規定對手倒地不可再攻擊,經裁判分開後的故意再攻擊則不在 切結書規範之內,犯規動作亦然.也就是說,人家硬要告你,鬧上法庭了, 裁判跟攻擊的人都會有事...罪責輕重不同而已! 但若像某場奧運,以合法的攻擊動作攻擊得分點致死,則受切結書保障.) 4. 具有公證人身分的公證人 (<=這個有點模糊,意思是不是隨便一個朋友就可以, 跆拳道的話也就是要有相當身分的跆拳人才可以, 我問的律師是說他覺得不會有律師想搬這種石頭 砸自己的腳...) 以上 即使不是正式比賽,只是私下切磋,只要希望此契約法律面成立,這些就是要件! 粗淺的問到這裡 律師就去忙了 @.@" 臨走之前還是有建議 即使是正式場合 如果對手受的傷是法官判定不合理的 (ex.半接觸的空手道把人臉打凹腦震盪翹掉 <= 我猜的,因為律師沒解釋"不合理") 多少也會有點責任... 僅供參考 =^.^= -- http://www.wretch.cc/blog/Annihilator Beware of attact cat! = 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3.215 ※ 編輯: in0205 來自: 61.31.133.215 (02/29 19:29)

02/29 19:47, , 1F
謝謝建議
02/29 19:47, 1F

02/29 20:25, , 2F
這種私下締結的無名契約,實際上效力不大,有問題到最後還
02/29 20:25, 2F

02/29 20:26, , 3F
是跑法院...
02/29 20:26, 3F

02/29 20:27, , 4F
除非能像原PO說的有層層要件來保障雙方權益,否則事實上跟
02/29 20:27, 4F

02/29 20:28, , 5F
下鬥毆沒啥兩樣,老實說如果不是正式比賽,這種『切磋』
02/29 20:28, 5F

02/29 20:29, , 6F
能免則免
02/29 20:29, 6F

02/29 20:30, , 7F
不是本來就是鬥毆嗎??
02/29 20:30, 7F

02/29 20:41, , 8F
對了...不要叫我拿牌出來給大家看...除非拿錢出來請我
02/29 20:41, 8F

02/29 20:59, , 9F
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者無效 切磋應該不算善良風俗…
02/29 20:59, 9F

02/29 20:59, , 10F
改成推手好了…XD 推手就是善良風俗了
02/29 20:59, 10F

02/29 21:59, , 11F
推拿才是善良風俗吧~~
02/29 21:59, 11F

02/29 23:05, , 12F
哈...就算法律管得到 政府也懶得管啦...
02/29 23:05, 12F

03/01 00:03, , 13F
阿鬥毆就鬥毆阿.......
03/01 00:03, 13F

03/01 00:27, , 14F
ㄎㄎ
03/01 00:27, 14F

03/01 00:33, , 15F
哦~ 好文~
03/01 00:33, 15F

03/01 00:40, , 16F
[疑問] 今天某j感情租出去了嗎?就在今甜... XD
03/01 00:40, 16F

03/01 01:03, , 17F
j什麼!? jkd哦?
03/01 01:03, 17F

03/01 01:20, , 18F
所以如果鬥毆遇到濫咖什麼都要告就麻煩啦~ ╮(﹀_﹀")╭
03/01 01:20, 18F

03/01 01:21, , 19F
不然之前武聚交交朋友,沒什麼規則試試手,也沒出過問題 XD
03/01 01:21, 19F

03/01 01:27, , 20F
這種事通常都是人面子丟了~火氣上來了~才有麻煩滴...
03/01 01:27, 20F

03/01 01:37, , 21F
R小英 不懂人家的梗~ 0rz
03/01 01:37, 21F

03/01 03:10, , 22F
嗯 武聚交朋友 前晚才跟兩個練拳擊的約好一起練習
03/01 03:10, 22F

03/01 09:04, , 23F
本次「鬥毆」沒有合宜的場地、教練、裁判、防護員。
03/01 09:04, 23F

03/01 09:05, , 24F
所以訂再多的契約都是無效的吧!
03/01 09:05, 24F

03/01 09:05, , 25F
我覺得要打就打了,不用在這些「小事」上做文章!
03/01 09:05, 25F

03/01 14:54, , 26F
還是女生細心 => 這是我的一個看法 感謝分享 *^^A:
03/01 14:54, 26F

03/01 16:28, , 27F
還是原po肥胖~~
03/01 16:28, 27F

03/01 20:18, , 28F
分得出勝負就好 打得你死我活? 人生有幾個你死我活......
03/01 20:18, 28F

03/01 20:22, , 29F
人人都只有一條命 意氣之爭 何必如此
03/01 20:22, 29F
文章代碼(AID): #17n-lEJ1 (MartialArt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7n-lEJ1 (Martial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