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練武術不須作夢、這是事實(二)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 (99%是眼鏡與吐槽)時間12年前 (2012/09/05 15:02),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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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補充說幾句 當公證人的應該在賽前先把規則說清楚 : 而且最好是確保雙方都有在規則同意書上簽名 : (規則同意書自己電腦打一打列印就好 當兵搞過公文的應該都會) : 這不是代表打傷人就完全沒法律責任 : 但至少事後真的鬧翻要上法院魯的時候 : 有個憑證在 好啦 規則同意書我也幫忙打 版面自己修訂調整 內容大概這樣的應該就行 ------ (比武者A姓名)與(比武者B姓名)茲同意於 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當天日期) 在(旁觀公證人姓名)公證下比武試手 雙方皆同意比武基於如下規則: 1.不插眼 2.不抓頭髮 3.不攻擊要害 4.旁觀公證人制止即需停止攻擊 旁觀公證人則應於現場備妥合格急救人員與器材 (比武者A簽名與日期) (比武者B簽名與日期) (旁觀公證人簽名與日期) ------------- 這文面拿去修得好看點用A4列印出來 當天帶去雙方看過簽字就行 我先說這不是什麼生死狀或打死打傷人都不用負責的文件 只是就算真有死傷 也可以證明比武本身是出於雙方合意 如果鬧上法院 法官裁量的時候就會斟酌 還有當然比武過程是一定要錄影的 這不是要給鄉民看 而是如果有萬一就有事發經過證據 合格急救人員去隨便找個有EMT-1的來打工 急救器材基本上 消毒酒精 繃帶 不可少 去藥局買不用多少錢 很有誠意的話就去運動用品店買個150元吊床 到時候可以代替擔架 找得到有車的義工就開過去 真有人得送急診會方便很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49.43 ※ 編輯: NKN 來自: 210.209.149.43 (09/05 15:09)

09/05 15:09, , 1F
可惜我的證書八年前過期了
09/05 15:09, 1F
※ 編輯: NKN 來自: 210.209.149.43 (09/05 15:10)

09/05 15:12, , 2F
要不要先排除輕傷的損害賠償責任?
09/05 15:12, 2F

09/05 15:15, , 3F
要加排除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問題比
09/05 15:15, 3F

09/05 15:16, , 4F
較多 可以問問有沒有辦過比賽的
09/05 15:16, 4F

09/05 15:16, , 5F
看看他們的專業文件是怎麼寫
09/05 15:16, 5F

09/05 17:07, , 6F
自稱格鬥家碰到對打比普通練武者不如
09/05 17:07, 6F

09/05 17:08, , 7F
60歲人都不怕了、你怕什麽
09/05 17:08, 7F

09/05 19:09, , 8F
這種切結書在法律上沒效力 真的要告
09/05 19:09, 8F

09/05 19:10, , 9F
還是會觸犯刑法的= =
09/05 19:10, 9F

09/05 20:19, , 10F
就說這不是免責書 只是審判參考而已
09/05 20:19, 10F

09/07 09:33, , 11F
時間ok的話我可以當隨隊EMT . . /
09/07 09:33,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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