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介紹(二)
在接下來的部分中,將介紹其他關於球員交易的規定。
E. Draft Picks & Cash
在交易時,常會見到某些球隊除了球員(甚至沒有球員),還會加上選秀權或者是現
金來交易。在CBA的規定中,在計算交易雙方(或多方)薪資對等的時候,選秀權和現金
都不算在內,意即他們等於0元。是的,現金也是,請你把它當成單純的補償來看待。
譬如A隊拿一個年薪100萬的球員加上一個選秀權,和B隊交換一個年薪90萬的球員。
根據Assigned Player Exception,這是成立的。因為這是一筆100萬換90萬的交易,
90*115%+10=113.5,並未違反規定。有些人可能會以為選秀權也要加個幾十甚至幾百萬進
去,其實選秀權在這種情況的「價值」等於0元。
即使是在選秀會之後,只要是還沒和新秀簽約,要交易對某新秀的簽約權時,其價值
都以0計算。簽約後就以實際的薪資來計算。
不過一旦選了新秀後,即使還未簽約,他的薪資(根據CBA規定的新人合約)會立即
加在球隊的團隊薪資上。此時被交易,他的薪資就會加在新球隊的團隊薪資上。
在交易選秀權上還有其他規定。首先,球隊只能交易未來五年以內的選秀權。另外,
我們也常見到交易選秀權時會附上一些限制/保護,如去年夏天公牛隊換給太陽隊的選秀
權有「05年前3順位、06年狀元」的保護,即如果公牛在05年的選秀是前3順位,那麼他不
需要把選秀權給太陽隊,而06年就只剩狀元保護,在07年則無論如何一定要給太陽(07年
沒有任何保護)。
另一個規定是,球隊在交易選秀權時,不能把「未來」「連續兩年」的首輪選秀權都
交易掉。如現在是04-05球季,即使A隊在04年夏天沒有首輪選秀權,也可以交易掉05年的
選秀權,因為04年已經是過去的事了。但是A隊不能在這一季把05和06年的選秀權都交易
掉,除非交易掉之後,他們還保有這兩年其他至少一個首輪選秀權。譬如A隊可能在其他
交易中得到其他隊的05或06年首輪選秀權,在交易掉一個05和一個06年選秀權之後,他們
至少還保有一個(不管是自己隊或是交易來其他隊的),那麼就不受此限。簡單說就是球
隊不能在交易選秀權後讓他們未來會有連續的兩年完全沒有首輪選秀權。
至於現金也是一樣,不管A隊拿這個年薪100萬的球員,再加上多少現金,現金的數目
都不會在計算薪資對等時加進去,因為它的交易價值也和選秀權一樣,是0元。所以A隊在
超過薪資上限的情況下,最多還是可以換回APE規定的100*115%+10=125萬的球員。不過在
交易時補貼現金有個規定,在一筆交易最高的現金補貼是300萬。
F. Combining Exceptions
那麼,球隊是否可以將不同的例外條款合起來在同一筆交易使用呢?可以,但是有限
制。基本原則是,不得在同一個球員身上結合不同的例外條款使用。
先看一個不合規則的例子:
A隊有一個300萬的TE,另有一名500萬年薪的球員。A隊想把500萬年薪的球員(根據
APE的規定,可換回115%+10萬即585萬)加上本身的300萬TE,拿去換回一個885萬的球員
。這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被視為同時將APE和TE結合用在同一個球員身上。
但是如果球隊在多人交易中,欲使用多個例外條款,只要符合上面的規則,便可以使
用。如A隊想拿一名500萬的球員換來一名550萬加2名領最低薪的球員,在這筆交易中,我
們可以這樣看:500萬換550萬,用APE;兩名最低薪球員用最低薪條款。因此符合規定。
另外也可以在多人交易中同時使用APE與TE,只要使用的對象不同。如在一筆一換二
的交易中,A隊用300萬的TE和一名500萬的球員,向B隊換一名300萬和一名550萬的球員。
500萬換550萬用APE,300萬TE換300萬球員。因此成立。
另外,交易中有一個規定,即剛交易來的球員,在兩個月內不得與其他球員在同一筆
交易中交易出去(在超過團隊薪資上限的情況下)。但是若適當的結合例外條款,其實是
可以的。譬如A隊剛交易來一名500萬的球員,想把他和另一名300萬的球員一起交易到B隊
換一名550萬和一名300萬的球員。雖然看起來是二換二的交易,不過對A隊來說,他們可
以把這筆交易視為500換550、300換300的兩筆交易。如此一來,剛交易來的500萬球員只
是被拿去一換一,不違反兩個月內不得與其他球員一併交易的規定。
G. Base Year Compensation
如果球隊在超出團隊薪資上限的情況下,用大鳥或早鳥條款(註)與球員續約,且球
員新合約第一年薪資比舊合約最後一年薪資增加20%以上,那麼在一定的時間內,該球員
的交易價值只有「前一年的薪資金額」或是「新合約第一年的薪資的一半」,兩者取較高
的那個數目。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如果某隊想拿某球員和另一隊換一名球員,但兩者薪
資差太多,正好第一名球員約滿,就可以以較高的薪資跟他續約,然後再交易出去。為了
防止這樣的情況,所以有這個規定。
如一個年薪100萬的球員,若與球隊續約,新合約第一年是500萬,那麼在一年內,他
的交易價值只有250萬。另外,如果該球員領的是新秀約,球隊延長球員的合約(通常是
打完三年約再加一年選擇權,即新合約是第五年),第五年的薪資比第四年的薪資增加20%
以上,交易價值也受同樣的限制(如上)。
對使用大鳥或早鳥條款簽約的球員,BYC的時間計算是從簽約日開始一年的時間。對
延長新秀合約的球員來說,BYC是從新合約開始那一年的七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在這一
年內,球員的交易價值如上所述。
那如果球隊想要在延長新秀合約之後到BYC開始算這段時間內交易該名球員,球員的
交易價值怎麼算呢?此名球員的交易價值為該球員新秀合約「最後一年薪資和新合約(延
長的部分)每一年的薪資」的平均。如有一名新秀新秀約最後一年是200萬,新合約共三
年,分別是300、350、400,那交易價值是(200+300+350+400)/4=312.5萬。
事實上,目前這份CBA的BYC規定有分2001年7月前簽約和之後簽約兩種不同情形,不
過了解前者的情形好像意義不大,我就省略,直接寫在2001年7月之後簽約的情形,因為
就算是在那之前簽的約,到現在其BYC也消失了。有興趣者請參考
http://members.cox.net/lmcoon/salarycap.htm#72
若球隊要交易base year player(符合BYC的球員),在比較薪資對等時,要用己隊
球員的BYC價值與他隊球員的實際薪水比較。如A和B隊各有一名新約年薪1000萬、且都為
BYP,他們的交易價值都是500萬。現在A和B想互換這兩名球員,對A隊來說,他們是拿500
萬去換1000萬(即上述用己隊球員的BYC價值和他隊球員的實際薪水比較),根據APE的限
制,500萬是換不到100萬的,所以不成交。同樣,對B隊來說,也是拿500萬換1000萬。
即使只有A隊的球員受BYC限制,此交易仍無法成立。因為對A來說,仍是拿500萬換
1000萬,儘管對B隊來說是拿1000萬換1000萬,還是失敗。
所以通常交易牽扯到有BYC的球員時,常會以三方交易的形式。如下例:
A隊有:球員X,BYP,年薪1000萬,交易價值500萬;球員Y,非BYP,年薪361萬。
B隊有:球員Z,年薪1000萬,不受BYC限制的球員。
C隊有:選秀權,一個361萬以上的TE。
A隊將X送到B隊,將Y送到C隊;B隊將Z送到A隊;C隊將選秀權送到A隊。因此:
A隊送出500+361=861萬,換回1000萬(from B)和選秀權(from C),成立
B隊送出1000萬,換回1000萬(from A),成立
C隊送出選秀權,換回361萬(用TE),成立
另外,球員在三種情況下會不受或不再受BYC的限制:
一、球員不是與原來球隊續約,而是與其他球隊簽約,不管新合約比前一年的薪資高多少
,都不算是BYP。
二、若球隊在與球員續約時有足夠的薪資空間(簽了約後仍不會超出薪資上限),或是在
續約後團隊薪資掉到上限以下。
三、BYP被交易一次後就不再受BYC限制。
註:大鳥條款是指球隊在超出薪資上限的情況下,如果要與一位已在隊上打滿三年球且期
間未曾被揮棄或交易的球員(符合大鳥資格)續約時,可以給球員一份長度一到七年、最
高薪資視球員年資而定,每年漲幅12.5%的合約。早鳥條款則是打滿兩年,合約長度二到
六年、最高薪資為前一年薪資的175%或聯盟平均薪資取較大者,漲幅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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