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交易的薪資差額

看板NBAGM作者 (Mike Miller迷)時間19年前 (2005/08/12 14: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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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7v333 (( ̄▽ ̄")a )》之銘言: : 假設兩個球隊進行交易,其中最基本的條件,就是那交易的 "交易品" : 的價值,必須在一定的差額之內 (這邊我假設是10%) : 那請問如果 A球隊丟出來的"交易品"總值 100萬 : B 90萬 : 那,該以何者為主,計算彼此之間的差額 : 就我的假設而言,兩者薪資差距不得超過 10%。如果以 B隊當作計算標準 : 則兩隊交易所能容忍的差額只有 9萬,也就是說,他只能跟價值在 81~99 : 萬之間的"交易品"作交易,如果是這樣,那他就不能跟 100萬的進行交易 : ;可是反之,如果以 100萬的球隊當作評量基準,那這兩個球隊就能進行 : 交易.... : 而我的問題也在這邊;當雙方提出接近、但不相等交易內容,我們該以何 : 者的角度來計算交易差額 ? : 1.薪資高的 A隊 : 2. 低 B : 3.先兩者平均,然後計算出 10%的差額 兩隊都要看,且以各自的角度看,都要符合規定,交易才能成立。 修訂後的規則是寫,在超過團隊薪資上限的情況下做的交易, 換回來的薪資最多為換出去的薪資*1.25再加10萬。 (並沒有規定最少要換回多少,所以這只規定上限,而不是規定一個區間。) 以你的例子,對A隊來說,100萬換回90萬,多換少,當然沒問題。 對B隊來說,90萬可換回122.5萬,所以也沒問題。 那麼這個交易就成立。 當然這只是基本原則,詳情可參閱我之前寫的交易規則簡介(不過還沒修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3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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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大的回答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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