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說到20天以內的option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之前有聽到一種說法是
: 將球員option下小聯盟20天以內不算option
: 因為這種規則沒有公開所以大家只能夠case by case去拼湊
: 之所以會有拼出這條的說法
: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在每年的8月下旬
: 都會有一些看似不能option的球員被下放然後過了9月再升上來
: 例如去年的Jeff Weaver和Todd Jones
: 所以是不是這個所謂下放不到20天
: 中間必須包含8月31日的季後賽名單截止日呢?
: 也就是如果中間包含8/31且總天數不到20天
: 不只不算一次option而且不能option的選手也不必通過waiver
: 因為在這幾天有時會看到一些奇怪的人被option下去(還option到奇怪的地方:p)
: 是不是這樣呢?
Jeff Weaver當年小聯盟咚咚咚,兩三下就跳上大聯盟,
我相信他肯定還有option可以用,Todd Jones太老,我就
不清楚了,但環視全部在大聯盟已站穩腳步的選手,其實
可以發現裡面仍有為數不少option沒有用完。不過CBA
Article XIX - A (2) (a) 規定major league service五
年以上的,如果要把他們丟到小聯盟要得到球員本身同意
,所以即使他們option仍未用完,也不能隨便用。我想這
兩例應該都是徵得他們同意過的。
至於option已經用完的,不管怎麼樣一定非得過waiver不
可,這個20天的規則是事後結算沒有20天,才不算option
改成credit major league service,不能事先就說:「我
這次把他option下去,20天內就會叫回來喔!」這種宣告
沒有人會鳥它。option就是option,管你打算幾天後叫回
來,只是說如果是在20天內就叫回來的,事後把這option
的使用取消掉了而已。
據我所知,這個規則的用意是在防止球團用四月的前20天
偷選手的major league service,通常夠強的選手他option
是用不完的,但如果可以先趁球季剛開始,大家都還嘗試
陣容組合時,把這名選手先下放到小聯盟去,等四月底再
叫上來,也許會有機會將選手arbitration eligible多往
後推遲一年,為了防止球團這麼做,因此訂出了這條規則。
詳細的規則條文就請見winxp網友的那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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