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美國選秀制度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Grant44 (.......................)》之銘言:
: : 選秀是要連線到紐約,第一天從下午一點開始選,選到下午六點,通常可以選20
: : 輪左右,第二天則是從中午選到下午六點。每支球隊有兩分鐘的時間可以考慮。
: : 在被選擇之後,球探必須立即和該名球員聯絡,球隊也必須要在15天之內把合約
: : 給該名球員看,如果沒有這個步驟,那麼球隊會失去和此球員的簽約權,此球員
: : 會成為自由球員。
: 這個應該就是之前被當漏洞鑽
: 結果讓Travis Lee等人變成FA的東西
: 線自這個洞是怎麼補起來的?
我不是特別清楚,不過既然沒有人回答,我就把我知道的部份講一下好了,希望
有人能接下去補充。
據我所知,Travis Lee等人會變成FA,有蠻大一部份原因是球團自己的失誤,太
過於輕忽這個15天的規則,而發生事端。那一年第一輪的球員,只有一個(但我
不知道是哪一個)在15天內拿到合約的內容,其他都是照自己的時間表慢慢來,
只是到最後僅有四個球員利用這個失誤變成FA而已。所以這一部份只要球團嚴格
遵守這個15-day rule,應該就不至於發生問題。
唯一有爭議的我記得好像是Bobby Seay,他在這15天內給人家搬家,從他父母的
家中搬出來去外面住,所以也沒有通知郵局改地址,於是White Sox照原住址寄
到他(父母)家,造成「技術上」Seay並沒有接到合約,因此也符合成為FA的條
件。這一部份應該是修改對於「接到合約」的認定,詳細從怎麼樣變成怎麼樣我
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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