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妨礙跑壘
2004-2006
中華民國
慢速壘球規則
八`4 p.62
5.下列情形,跑壘員的進壘行為,被認定為不必負險。
(2)在以下的三種情況下,是屬於防守球員阻礙跑壘員上壘或阻擋跑壘員及擊球跑壘員
的合法進壘:
a.未持球。
b.未準備迎接擊出之球。
c.沒有持球做假觸殺的動作。
判決:當阻礙跑壘發生時(包含夾殺中的阻礙),裁判應立即比出遲死球手勢,
讓比賽先繼續進行,直到告一段落為止,才視情況宣判如下。
a.當被阻礙的跑壘員,在未能抵達如果沒有該阻礙發生時應該可能到達
的壘包之前,被觸殺出局時。裁判要立即宣告比賽暫停,再依據裁判的
認定,以假設該阻礙行為未發生的情形下,該被阻礙的跑壘員原先可能
安全上達的壘包為基準,授予該跑壘員安全佔有此基準壘。其他跑壘員
受到這次阻礙行為,而未能正常進壘者,被阻礙的跑壘員在被阻礙的
壘與壘之間,是不會被判出局的,除非在阻礙跑壘之後又發生妨礙守備
的情況或跑壘員被提出合法的申訴,
(a)空過壘
(b)高飛球在第一次接觸前的提早離壘。也一併由裁判依照此原則,
授予安全進壘。
b.當被阻礙的跑壘員,在超越假設阻礙未發生的情況下可能抵達的壘包之後
才被刺殺出局,則宣告該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中。
c.當一位跑壘員,在前進到達或退返到達某一壘包時,被一位既未持球,
又不正在準備處理擊出球的防守球員阻礙時,或者是被未持球的防守球員
以"假觸殺"動作阻礙時;這位跑壘員,以及其他受到這一次阻礙影響的
跑壘員,在稍後安全壘位的授予時,一定不被判出局,並且可以依照裁判
的認定,給予如果沒有發生阻礙時可能抵達壘位的安全佔壘權利。假如裁
判認為防守球員的妨礙跑壘行為足以造成傷害,可以判他驅逐出場。當比
賽進行到所有狀況告一段落時,裁判要喊"暫停",並且對"妨礙跑壘",依
照條例來處置,如果裁判認為狀況未受影響,可以取消原先阻礙的認定。
註:阻礙後的安全進壘,也必須按順序逐一踏壘,才不至於事後被促請裁決
漏踏壘包,"假觸殺"是一種危險的阻礙行為,在比賽中第一次發生時,
就要召集雙方教練,予以說明及警告。第二次"假觸殺"發生時,不論是
那一隊的防守球員做出該動作,都應立即判驅逐出場,如果裁判員認定
為嚴重的妨礙跑壘,可以不經第一次警告,即判決驅逐出場。
ps.規則上的正式名稱是"阻礙跑壘" "阻礙打擊" "妨礙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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