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內車道 v.s TOYOTA 逼車

看板biker (機車 摩托車)作者 (Pax Quaeritur Bello)時間13年前 (2013/06/03 00:1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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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ii210 (Johnny.T)》之銘言: : http://ppt.cc/mFdz : 究竟是機車對 還是 汽車對 : 樓下請給分~ 1. 汽車駕駛方面 剪線逼車除了危險駕駛 強制罪->有可能起訴 傷害未遂->不知道能不能告得成 根本就是暴力行為 以暴力行為攻擊別人就是不對 而且逼車撞下去也很有可能撞死騎士 天殺的應該以殺人未遂論處 2. 機車駕駛 塗銷禁行機車原意是開放該車道給機車行駛 但是法規怪怪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從99條第一項第2款說起來,從外側數來第3條車道若開放機車,應該標示 成可行機車才對 --

05/26 23:51,
雙戀
05/26 23:51

05/26 23:51,
原PO是雙戀
05/26 23:51

05/26 23:51,
哩金10pt粗體字的雙戀
05/26 23:51

05/26 23:51,
10pt太小了啦...
05/26 23:51

05/26 23:52,
你真雙戀
05/26 23: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12.40

06/03 00:21, , 1F
其實我想問 為什麼繳一樣的稅 不一樣的路權 ?
06/03 00:21, 1F

06/03 00:23, , 2F
因為李登輝
06/03 00:23, 2F

06/03 01:14, , 3F
該路段最外側維右轉道 不算進外側二車道內 XD
06/03 01:14, 3F

06/03 01:29, , 4F
該路段分地下快車道與平面慢車道XD
06/03 01:29, 4F

06/03 19:03, , 5F
快慢車道不是這樣分的... 白虛線左右就是快車道
06/03 19:03, 5F

06/03 19:04, , 6F
地下跟地面只是兩條不同路段
06/03 19:04, 6F
文章代碼(AID): #1HgszsVP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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