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單行道前車突左轉發生擦撞

看板biker (機車 摩托車)作者 (Mr.Q)時間8年前 (2016/09/27 13:01), 編輯推噓8(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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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轉彎車/ 直行車 之議題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4705 來源: 交通部官方網站回函給地方法院的釋義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 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 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 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 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 義課題。 簡單的說. 若兩車關係為 同向 同車道 前後車. 就僅有"前後車關係" 不要再亂扯轉彎車了. 那是不同車道 或 不同方向才成立 很多機車族都貪方便, 結果養成隨便. 自己天天上路都違法還不自知. - 對.網路上確實很多這種情況結果被判轉彎車結果受罰. 因為警察跟檢察官自己都不懂. 當事人又不曉得如何提出正確法規. 交通法規其實還算清楚(比較刑民法來說). 那麼. 來看看警察+檢察官+車鑑會+地方法官 都亂判造成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最後被告勝訴. 原因很簡單. 拿出正確交通法條. 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 再審無罪判決書 https://goo.gl/ENR0EB 恩. 錯誤知識的人. 別再亂講話啦. 哪來轉彎車之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95.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74952494.A.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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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看原PO的文說明 原PO實際上錯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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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賭看看對方懂不懂法律/會不會提出正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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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說過了,前篇還有人亂扯咧,更有人有親身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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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呢,叫他讓大家見識見識又不要...唉,網路上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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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沒關係嘛!給別人錯誤觀念到時遇到干我屁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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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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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波這個會有爭議的點在於是機車,在同一車道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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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條行車路線,在於能否主張如我之前拙見"在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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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突然左轉,還不考慮打燈問題,單單不同行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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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轉彎就有爭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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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定義同汽車 故不論車道再寬再大都是一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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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套用於後車"超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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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在台灣最大亂因就是體積小 很容易鑽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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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車道有15公尺寬. 我相信卡車也會鑽縫"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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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 不管機車還是卡車還是坦克車 都是"超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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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有一個"併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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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會把兩三年前的發票留著? 當作每個人都有收集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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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強調肇責這部分是由警察從哪點看起,若只單純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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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和解不走上法院,保險公司或當事人一定以初判表為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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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是原本就併行好幾百公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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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初判表上的肇責到底誰錯誰對,有沒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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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又或是要引用上述釋義(同向車只有前後車分別)單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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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怎麼去看,除非自己再花3000元去鑑定.這就跟法條明訂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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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賠償需折舊,但實務上不走上法院,誰跟你在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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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因為"超車"而衍生短暫之"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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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PO文字所述-是超車衍生的短暫併行(超車的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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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CH 請看看 無罪判決 那份文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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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或鑑定會或檢察官 都會自己錯誤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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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現行的鑑定會...別抱太大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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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看完,但我只是想說基本不走法院就是以初判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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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鑑定委員 都跟板上一堆人一樣 錯誤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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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這樣了,要看是不是遇到恐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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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 初判表 或 鑑定報告 最後都會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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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規避責任...這就是台灣公務員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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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因為真上法院還是聽恐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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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到了法院是還好啦 因為法院絕對依據法條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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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遇到收賄的...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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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還會叫你自證咧,那要牠幹嘛?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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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被告自證啦(原告要提證據) 被告方只要提醒法官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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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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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這樣說,上法院法官可不是這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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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 鑑定委員根本只是群泡茶聊天的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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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他描述情況根本沒屁用 他只會死腦筋說法條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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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委員? 還是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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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鑑的權責公路法原本就規定是車鑑會,警察的初判表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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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性質,避免車鑑會業務量過高,哪是什麼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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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去年警政署原本要廢初判的嗎?被保險公司靠北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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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縮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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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官認不認為這是同車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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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要看證據啊,行車紀錄器就播給妳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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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證據的情況,就算是殺人案也沒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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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路原po都說是單行道了呀,難道要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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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車鑑會根本不懂法條在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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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害人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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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但是這件事故位置不是已進入路口,還有車道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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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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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wVqk2G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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