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取消禁行機車後警察還是攔截
釋字699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80
釋字第699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
該案異議人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於無照駕駛重機車時拒絕酒測,被監理站依系爭規定裁罰
新台幣6萬元、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致失去駕駛之工作。
又(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理同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該案抗告人持有職
業大貨車駕照,亦因駕駛重機車外出時拒絕接受酒測,被監理站處以相同罰鍰及處分,致失
去駕駛之工作。二案承審法官均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生存權保障之
疑義,爰分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依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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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23 排氣檢驗,汽車包括機車
以下是AI回答======
如果從憲法定義的角度來看,若憲法明確規定「汽車包括機車」,那麼在這種法律體系下,
「禁行機車」的標誌在法理上也會適用於汽車。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機車是汽車的一個子集,而標誌禁止機車通行,根據邏輯推理:
- 如果「汽車」的定義包含「機車」
- 而且有「禁行機車」的規定
- 那麼「禁行機車」的規定就等同於禁止汽車的一部分
但這裡出現了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嚴格來說,根據憲法定義,汽車不應該通行,因為它的一
個組成部分(機車)被禁止了。
然而,實際執行時,可能會根據規定的原意和常識來解釋,或由相關機構提供進一步的法律
解釋來消除這種矛盾。在實務上,通常會優先考慮標誌設立的實際目的和意圖,而非完全僅
依據字面定義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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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個交通部就比憲法還大,然後跟我們說一推,你不知道啊,多危險balabala
事故肇責,兩輪六成的通勤率還比四輪低
這樣你跟我說是兩輪的問題,要禁行機車,要兩段左轉,還不能上高速公路?
這種超美趕英的做法這麼有用,應該要上期刊大力宣傳,請各國仿效
※ 引述《nrsair (Life)》之銘言
: 之前在一段經過道路安全設計重新鋪設的路段
: 無禁行機車 無強制二段式左轉 (非塗銷 是重新鋪設)
: 依照交通規定行駛到最內側左轉專用道等待左轉
: 左轉號誌燈亮後左轉 左轉後警察還是響警笛追上攔停
: https://youtu.be/JktKOMrMX9I
: 還好這位警察是可以溝通解釋的 不過浪費一些時間
: 禁行機車和強制二段式左轉事實上是錯誤的政策
: 我很好奇交通部 公路總局 警政署這些機關公務員是怎麼想的
: 錯誤的偏見導致現在即使已經取消的路段警察或其他人還會認為需要
: 在一個應該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會有這麼多禁止和強制本身是很奇怪的事
: 交通管理仍然處在戒嚴時代 禁行和強制仍未完全廢除或取消
: 有60%的肇事主因歸責是在汽車駕駛
: 每年在道路和交通上會死亡三千多人
: 每百萬人死亡率統計數據遠超歐美 死亡率遙遙領先日本和歐洲
: 每年交通死亡人數遠遠超過一次大瘟疫的傳染
: 機車的正常移動速度是和汽車一樣快 可以跟上車流 完全不是慢車
: 應該做的是車速分流和車向分流
: 把慢車道還給自行車
: 在必須要的地方鋪設人行道
: 自行車不應該被迫騎在人行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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