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家看看~有關網路交易課稅

看板jersey作者 (單字的重量)時間19年前 (2005/09/21 07: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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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ssar (聽音樂 聊足球)》之銘言: : ※ 引述《niebla (niebla)》之銘言: : : 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show.asp?id=787 : : 我只是貼出一個連結,裡面很多東西我其實不太清楚, : : 不過事情來了,大家一起幫幫看N大解決吧...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二條, :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而何謂銷售? : 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及第二項"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因此,N大在版上的團購行為是不構成銷售行為,因為N大除了衣服的錢之外,沒有跟我 : 們收其他的費用。 : 雖然N大的行為構成「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二、(二)、3的中"利用網路接 : 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行為,但無論N大的行為是符合3裡面(1)或(2)的 : 方式,都是要求要有"銷售貨物"行為,依前該說明,N大的行為不構成銷售貨物,因此N大 : 是不應被課營業稅。 : 這是本人小小的看法, : 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 還請大家指教。 根據以上的條文看來 問題並不難解決 只要N大提出與團購廠商之間的往來收據作為証據 證明他只是代購球衣,並未圖利 這次查稅問題應該就可以順利解決吧? 還是是我想得太簡單了?改天再問問在海關工作的表姊... 本來想來看看有沒有團購..卻剛好遇上這樣的事..真是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3.91 ※ 編輯: meincat 來自: 218.166.153.91 (09/21 07:22)
文章代碼(AID): #13C9S1Qv (jer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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