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大家來連署吧~

看板kendo (劍道)作者 (我只是個阿宅(煙)時間16年前 (2008/11/18 23: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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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官司是香港的,不當然台灣也會受到影響,無論如何我國法院的認定不必然須要 與他國法院相同(請不要就他國法院這四個字爭執,謝謝)。 其實在我們國家,武術這種活動一般認知也是屬於具有危險性的,所以在傷害的案件裡面 ,或牽涉到是否有阻卻違法的問題,這部分目前是屬於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為實務所承認 的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得阻卻不法而不成立傷害罪。 當然這是一般的情況啦,限定在沒有惡意去傷害對手的情況。所謂無惡意,除了非為故意 傷害對手外,應該是包含須要遵守運動規則而言,並且盡到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嗯,比方 說如果明知竹劍明知道有出現損毀的前兆,還是確信它在比賽的時候不會因毀損而傷害到 對手,若果真於比賽時因竹劍毀損至對手成重傷,這樣我想還是會有過失致傷的刑責。 另外傷害罪一般是告訴乃論啦... 嗯,不過刑法不成罪不當然表示民法部分也會沒有責任就是了。通常法律案件還是要依具 體個案來判斷。 另外,我要反駁那篇文章的部分說法。 其實關於是否成傷,這部分判斷應該跟法官是否具有劍道知識無關,應該是要由醫生去判 斷是否是由竹劍打擊造成。因為無論如何,這個傷勢真正具有專業知識足以判斷的是醫療 人員。刑事庭法官的職責不在認定事實而是在於適用法律。 其次,關於護具是否能夠保護頸椎不受打擊而受傷,這個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過去沒有不 當然表示未來也不會有,所以關於文章所述防具的部分,我想態度還是要保留,因為很難 說是不是真的剛好遇到特殊個案。還是回歸前面講的,這應該由醫療人員就該個案作判斷 才對。 另外一些無關緊要的毛病是他法律用語不精確,我也不知道他到底要講的是民事還是刑事 部分,民事部分我不擅長...不過判命賠償的應該是民事...裁定這兩個字是法院就程序爭 執的時候才用的吧...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5.192 ※ 編輯: jomini 來自: 125.230.5.192 (11/18 23:57) ※ 編輯: jomini 來自: 125.230.5.192 (11/19 00:12)
文章代碼(AID): #198kFGyR (ke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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