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華職業棒球聯盟選手契約書
看板wikibaseball作者grop (Alice Taglioni超正!)時間19年前 (2006/04/20 22:5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rop (Alice Taglioni超正!)》之銘言:
: 第四條(服務報酬)
: 一、適用於新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一年選手):由球團給付選手簽約金新台幣(同下)
: ____元。
: 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__月__日起至__月日止,按月給付__元。
: 二、適用於已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二年起之選手):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
: 報酬:自__月__日起至__月__日止,按月給付__元。
其實這一個地方是可以解釋的
對於球團的定義是各職棒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中華聯盟
所以是第一年加入球團的選手可以領簽約金,而不是只有菜鳥可以領簽約金
不過當然啦,領隊會議解釋成只有菜鳥可以領,也不過顯示各領隊是共犯
我們很想發簽約金啊,不過領隊會議說不行,口嫌體正直
: 第六條(保險)
: 選手願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球團應於選手加入球團時即為選手辦理加入上開
: 保險手續,相關費用之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
中華職棒規定選手應投保勞保,但是卻不適用勞基法
XD
: 第十條(能力之表明)
: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
: 要資產。因本契約與其特殊技能相關連,故選手無故廢棄本契約將造成球團莫大之傷害,
: 除球團得請求選手履約外,球團亦得不請求選手履約,而請求選手對於球團負擔損害賠
: 償義務,該項損害賠償預定為簽約金之三倍。
這應該完全是拗球員的吧?
沒有相關規定說球員對球團有什麼幫助,所以如果球團無故廢棄契約
應賠償球員金錢若干云云
: 第十四條(宣傳等)
: 選手願依球團之宣傳安排接受報章雜誌、廣告、電視、電影等各項大眾傳播事業之訪問、
: 拍照,參與錄影或影片拍攝。
: 前項照片、影片、表演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均歸球團所有,球團為宣傳之目的,得
: 以球團認為適當之任何方法予以利用,選手不得異議,但球團因此受取金錢利益時,應
: 適當分配選手。本契約終止後亦同,但發行球員卡或類似商品部分,於本契約終止滿一
: 年後,不得再有新重製行為。
應適當分配選手,卻又沒規定最少應該分多少
難怪興農之前連這個都要拗選手的
: 第二十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 一、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
: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球團提前終止契約可以向球員求償
球員提前終止契約卻沒辦法向球團求償
這是哪門子鬼東西?
: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之
: 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
: 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
: 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是「得」於12月31日前而不是「應」於12月31日前...嘖嘖
: 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哇哇哇,其實中華職棒有薪資仲裁耶
: 第二十四條(仲裁)
: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
: 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這個不符合仲裁法的規定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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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抵制中華職棒!
http://www.wretch.cc/blog/mtbshort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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