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力山大契約書違反消保法精神
我把會員契約書從櫃子裡拿出來了
(處女座蒐證個性使然.契約書我沒丟留著)
契約書中甲方是消費者,乙方為亞力山大
契約書中比較有問題的如下:
第肆條 使用範圍
分部(館)如有增減、遷移、更名時,乙方得公告調整之
【說明】這句話違反了消保法的精神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提供服務的賣方說關就關
只要「公告」就「得調整之」
明顯不利消費者
所以契約書第肆條,違法消保法精神
我覺得根本就是無效條款
第拾壹條 附則
十一、乙方基於提升服務品質、預防災害發生,或因天然災害、政令政治(如戰爭)
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進行部分分部(館)或部分設施之施工改裝、維修整理、遷移
或關閉,致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仍可至其他分部消費,不得因此提出異議、
要求賠償或要求其他優惠措施。
【說明】契約書指的是不可抗力之因素,復興關店根本不是不可抗力,會員當然可以
提出異議。
十二、甲方同意乙方得因營運上之需要,如遇物價波動或增加服務項目或擴充設備時
乙方得適度調整收費標準,以強化其競爭力與永續經營;惟其每年之調整幅度以不逾
百分之十為限。
(OS:阿敏看到這條大驚!亞力好狠啊~
如果以後說瓦斯漲價什麼的,
多收錢不是沒有可能的...)
【說明】這條有爭議,就是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節第十四條中
第四項,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契約中還有其他很機車的條款
例如第拾條會籍終止的第七項的後半段
散布不實言論,或糾結其他會員,致使影響乙方正常運作。糾結其他會員,致使影響乙方正常運作?
這段話要擴大解釋其實很容易的
明天再打電話去問看看那個第肆條是不是可以不鳥它...
權益不會從天下掉下來
要自己去爭取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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