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裁判濫真的不是沒道理的
看板BASKET-RULES作者blacktb (B.foul.violation)時間20年前 (2004/10/17 00:28)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1/31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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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pitz (←他是氣質帥痞子 NI 看板: basketballTW
標題: Re: 裁判濫真的不是沒道理的
時間: Sun Oct 17 00:22:49 2004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引述《sky2001 (我想休息了)》之銘言:
: : 三秒規則針對的不是三秒整這個數字
: : 而是是否攻方球員停留在禁區過久而沒有作出進攻的動作
: : 我請教過一位國家A級的裁判
: : 他說如果一個球員在禁區待了三秒左右接到球開始持球進攻籃框
: : 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吹判他三秒的違例.
: : 嗯 所以只要有持球攻擊的動作 就可以一直待在禁區裡
: : 如投籃不進補籃等等....總之不是拘泥在三秒這數字上就對了
: 這就有趣了
: 如果連籃下三秒都不拘泥於這「三秒」的字面規定的話
: 那我想不出任何理由會讓罰球五秒會拘泥於這「五秒」的字面規定
: 進攻方在籃下能待的時間愈長 是會「十分明顯」使進攻方得利的情況
: 相對地罰球時準備時間是否較長 則很難說會對攻守雙方造成實際的利害得失
: 至少 明顯的程度絕不會大於「進攻方能在禁區待三秒以上」對雙方的影響
: 如果
: 「一個球員在禁區待了三秒左右接到球開始持球進攻籃框
: 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吹判他三秒的違例」
: 那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會要求裁判
: 「在一個球員在罰球線上準備五秒已經開始要投球時
: 必須要吹罰球超時違例」
: 更何況是在比賽剩三秒 只差一分的情形?
: 或許只能說是官大學問大 成也A級裁判 敗也A級裁判:p
讓我們實際看看條文怎麼規定的
所以會有所謂的持球進攻動作就可以一直呆的講法
規則這種東西....不是誰說了就算
而是規定是怎麼樣
以下是2000年的規則條文
2004年規則有所修定~~而且改得又更鬆就是了
第36條 三秒規則
36. 1 規定
36. 1. 1 當一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計時鐘正啟動著,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
的限制區域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以上。
36. 1. 2 三秒鐘得予以寬容,當一球員:
‧ 準備離開限制區域,
‧ 在限制區域內,他或他的隊友,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正好離手或
已經離手 。
‧ 球員在限制區域內停留將到達三秒,即開始運球投籃。
36. 1. 3 確認球員位於限制區域外時,他必須兩腳都在限制區域外。
就2004年新規則...修改成球必須在前場時才有三秒的規定
by the way~ 網友們所謂的持球進攻的動作應該是指36.1.2的最後一小點
所以並不是所謂的官大學問大
而在國外由國際籃總舉辦國際籃球裁判講習會也提過三秒的原則問題
在歐美國家甚至認為~當球並不在限制區域內,就沒有所謂三秒違例的問題
因為球在外線傳球找尋機會進攻~籃下限制區域的人根本沒有因為這樣而得利
重點在於得利與否的判斷~ 假設這個在限制區域待過久的人幫隊友作掩護進攻
此時這個人的籃下三秒就有因此得利的作用~這樣就必須作出宣判
但是這還是國外的看法....至少我還沒看到國內敢用如此大膽的標準
2002年國際裁判講習會在台北 我去旁聽
甚至國際籃總的講師還說既然他有那麼長的時間待在限制區域
(這裡是指他在限制區域並沒有實際拿球或是球在外圍傳導對他沒影響)
相對的 防守隊也有同樣的時間來準備對他的防守 甚至作有利位置上的競爭
並沒有讓防守隊因而吃虧
有人就提出 萬一這個人身材超高 只要花時間搶到好位置 一轉身就可投籃
這樣不就是明顯得利嗎
講師的回答又更妙了......讓我們實在無法接受
他說~~要是你的球隊有一個那麼好的球員~
有沒有三秒違例造成分數落差的幾個球 就根本不會影響到比賽結果了
(意思就是說 有這樣的球員一定會狂勝 不差那幾個會被吹三秒的球)
或許這就是歐美國家的人想法跟我們不大一樣的地方
畢竟規則是他們在訂的阿...
由規則數年修定一次的變動趨勢來看 三秒規定是越修改越寬鬆
真的不是所謂有人在限制區域裡待超過三秒鐘就是違例~~
順便打個廣告....如果有類似規則討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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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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