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走步?
※ 引述《scad (又閉關~homesick~~)》之銘言:
: 推 scad:發球五秒跟超過法定移動範圍的違例不一樣
: → scad:兩個不同的狀況..........Happy new year!
裁判對於第二個狀況之違例,如何”口頭解釋”呢?
: 推 Sikoen: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有學名? 怎麼說才好呢
: 推 psas:沒有所謂學名 這兩狀況都規定在第17條
: → psas:<發球入界>中
: 進入正題 下面的規則最好不要拆開解讀啦....
: 明白地說明上述狀況是可以移動的
: 還有 這不是什麼走步不走步 或是帶球走
: 就是違例而已 裁判鳴笛宣判此種違例時
: 也不應做出一般走步違例 雙拳輪轉的動作才是...
:
: 17.2.6 投球中籃、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後:
: ‧非得分隊的任一球員,在中籃處端線後方任何位置發界外球。
: ‧本條文亦適用於暫停後或投中及罰中後的任何停止比賽之後,
: 在裁判將球遞交或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後。
: ‧發球員可橫向及/或向後移位,球亦可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隊
: 友間互傳,但當界外第一位球員可處理球時,即開始計算五秒。
在攻方發球時,除了”發球五秒”違例
所謂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應該是”很難”看到的違例情況吧!
裁判是否有(詳細)規則條文可依據”認定”呢?
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或許在”一般”比賽中看到
裁判判此違例時,如果有人(球員、教練等)質疑詢問
應如何解釋,比較恰當呢
(請他回去翻規則嗎 ^^")
: : ※ 引述《hidepata (Back for good)》之銘言:
: : : 晚上比賽時,對方進攻違例
: : : 由我們發邊線球時,裁判居然判我們發球的隊友走步??
原po類似的情況,不能理解場上的狀況,每個人或許都曾有過
雖然我們不是專業人員,但對籃球的熱情,尋求專業知識的認清
單單是在抓住自己的那份感覺、嚮往
籃球帶給我們快樂
裁判臨場的一個小小判決”處理”,對整場的人(觀眾,球員等)
都有著其影響性的 ...
要是小弟甚於吹毛求疵,還請多擔待、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5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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