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走步?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又閉關~homesick~~)時間20年前 (2005/01/02 01:4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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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koen (風律)》之銘言: : ※ 引述《scad (又閉關~homesick~~)》之銘言: : : 推 scad:發球五秒跟超過法定移動範圍的違例不一樣 : : → scad:兩個不同的狀況..........Happy new year! : 裁判對於第二個狀況之違例,如何”口頭解釋”呢? 恩...這個就像走步一樣 裁判吹了走步 還需要停下來跟他解釋這個動作為何是走步嗎? 對這個狀況 裁判只需鳴笛宣判違例即可 當然有時適當而簡短的溝通是可以的 至於內容 就看如何將下面的規則簡短做簡短的溝通 : : 推 Sikoen: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有學名? 怎麼說才好呢 : : 推 psas:沒有所謂學名 這兩狀況都規定在第17條 : : → psas:<發球入界>中 : : 進入正題 下面的規則最好不要拆開解讀啦.... : : 明白地說明上述狀況是可以移動的 : : 還有 這不是什麼走步不走步 或是帶球走 : : 就是違例而已 裁判鳴笛宣判此種違例時 : : 也不應做出一般走步違例 雙拳輪轉的動作才是... : : 17.2.6 投球中籃、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後: : : ‧非得分隊的任一球員,在中籃處端線後方任何位置發界外球。 : : ‧本條文亦適用於暫停後或投中及罰中後的任何停止比賽之後, : : 在裁判將球遞交或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後。 : : ‧發球員可橫向及/或向後移位,球亦可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隊 : : 友間互傳,但當界外第一位球員可處理球時,即開始計算五秒。 : 在攻方發球時,除了”發球五秒”違例 : 所謂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應該是”很難”看到的違例情況吧! : 裁判是否有(詳細)規則條文可依據”認定”呢? : 超過法定移動範圍,或許在”一般”比賽中看到 :  裁判判此違例時,如果有人(球員、教練等)質疑詢問 :  應如何解釋,比較恰當呢 :  (請他回去翻規則嗎 ^^") 我之前所謂超過法定移動範圍 是我自己對該規則部分內容的簡述 規則中沒有這八個字啦... 規則是這樣的 17.3.1 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發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 橫向移動多於一個方向或超過一公尺以上。場地允許的 話,球員可朝界線作垂直向後的移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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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裁判吹此違例"太"少見了~ 謝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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