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峰民與曹錦輝的差別消失

看板Baseball (棒球)作者時間11年前 (2015/04/11 12:08), 編輯推噓3(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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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以下是我的想法: : 首先,如果真的認為曹錦輝只要跟組頭(即所謂不應該的人)有所接觸 : 就應該要永久封殺,那就講清楚吧,以當時時空環境,我相信大多數人 : 也不會有意見,甚至從曹錦輝本人的聲明和訪談看起來,他也沒異議, : 並對此感到抱歉 : 但問題在於不該強加沒有經過證實的事情在他身上,由上面不起訴處分 : 書引用的證據可以知道,從頭到尾證據就是組頭和白手套的證詞,甚至 : 也沒辦法檢視到曹錦輝自己講的話內容到底是怎樣,組頭和白手套完整 : 的供述是什麼,有沒有互相矛盾,都完全不行,甚至連不起訴處分書自 : 己寫法就漏洞百出: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每個人的標準都不同 我開宗明義就先講清楚自己的標準和立場 首先我並不關心曹錦輝是否有收組頭的錢? 是否有答應要放水? 這些對我來說是較為次要的問題 我從頭到尾只最關心一件事情 「曹錦輝是否有接受組頭的招待?」 我只關心這個 他是否有收錢?有承諾放水? 這些都是其次了沒這麼重要 我的標準就是: 「只要他多次與組頭接觸,接受組頭或白手套的招待那他就應該永遠被逐出棒球圈」 這就是我的標準你可以不同意,因為每個人心中的那把尺都不同 嗯~我闡述完我的標準了 再來我們來盡可能的辯證「曹錦輝是否有接受組頭的招待吧?」 一樣先看不起訴書上面關於這點是怎麼寫的? 以下我通通都節錄不起訴書的原文內容: 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 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敦 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 汽車旅館)、1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吃完飯就離開了。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 性招待費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 見面所需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的,曹錦輝沒有付過。」 又查,曹錦輝與黃俊中、蔡政宜等人雖於以下時間會面,隨後出賽即表現不佳之情形:98 年4月26日晚間黃俊中與曹錦輝密集通聯後,隨即與陳昭穎、高俊強自高雄北上入住臺北 市建國北路1段52號宣美商務飯店,並開設2間房間,同月27日凌晨0 時許,曹錦輝趕赴該 飯店7樓與黃俊中等2人會面。 98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黃俊中搭乘高鐵北上與曹錦輝餐敘會晤,至隔(13)日 凌晨4 時許,曹錦輝因不勝酒力,由黃俊中駕車載送曹錦輝回家,蔡、黃兩人另宿臺北某 處。 98年5月21日晚間,蔡政宜與黃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與曹錦輝相約在臺北市新東街41之8號 「阿成鵝肉店」見面餐敘會晤。 98年7月12日,蔡政宜電聯曹錦輝隔(13)日當面會晤,渠等亦於同月13 日凌晨2 時許在 阿成鵝肉店餐敘,同月16 日22時許,兩人再度相約在阿成鵝肉店前碰面,並由曹錦輝駕 車帶蔡政宜至他處與兄弟象隊投手吳保賢餐敘。 98年8月18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柯文彬駕駛2008-WS 號BMWX5 黑色休旅車自高雄北上, 當晚11時許抵達阿成鵝肉店,蔡員聯繫曹錦輝至該鵝肉店會面。 而曹錦輝確實與「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宜、林秉文 、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 性交易,故與臺北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 首先林秉文的部分我認為可信度較低 他只有提到曹與林秉文見過幾次面但並沒有提到相關的人事時地物 所以林秉文的部分我就不提了 我的焦點只比較focus在蔡政宜的部分 這幾段內文中有出現過的相關證人有 莊宏亮、吳保賢、黃俊中、蔡政宜、蔡政宜的駕駛柯文彬、欣殿酒店的媽媽桑葳葳 其中很確定媽媽桑葳葳與小曹熟識(這點有監聽譯文佐證) 然後如果你質疑有證人做出偽證 相關的證人有這麼多位每一位都指控小曹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 證人實在太多了(莊宏亮、吳保賢、黃俊中、蔡政宜、柯文彬、葳葳,至少有6位證人) 都做出相同的證詞 因此我覺得「小曹確有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這點的可信度極高 時間的部分有其中幾段都有列出非常明確的日期 甚至連「幾時許」都列的這麼明確 不止日期連幾點都知道 如果真的都是檢察官的作文我不覺得能夠連日期、時間都寫的這麼明確 地點的部分 台北戀館、星墅汽車旅館、阿成鵝肉店、宣美商務飯店、欣殿酒店 至少就有五個場所都是檢察官具名清清楚楚寫出來的毫無模糊空間 如果這全都是作文比賽有可能會全部都寫的這麼清楚嗎? 你在哪一間汽車旅館、鵝肉店、商務飯店、酒店全部都寫得一清二楚 你曹錦輝還想否認多次接受組頭的招待嗎? 人、時間、地點都寫得一清二楚 已足夠讓我完全相信小曹確實曾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了 我根本就不關心小曹是否有收蔡政宜的錢?有沒有答應放水? 這些我覺得都是較為其次的問題 曹錦輝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 光是這點我認為曹錦輝就該永遠被逐出棒球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5.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28725298.A.A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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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清楚 並沒有這麼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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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書引用的只有蔡政宜和莊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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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招待---->永遠被逐出棒球圈 中職有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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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你的看法 我有我的看法 他有他的看法 大家看法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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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質疑怎麼連酒店相關人員的說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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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 就改阿 不該玩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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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招待的確有道德問題,所以中職封殺合理,但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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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澳洲就滿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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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說是大聯盟覺得球員接受組頭招待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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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中和柯文彬也都是證人,相關的時間地點都明確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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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確實沒有"只要接受招待就應該被逐出棒球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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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看法又不是中職的看法 中職封殺球員的標準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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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開一個高道德聯盟就可以加註這條款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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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那時的時空環境和氣氛,中職封殺小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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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澳洲聯盟球員每個都可以接受組頭招待然後放煙霧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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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笑啊 提供資料供參考而已 又沒有強迫對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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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仔細看清楚 不起訴書沒有引用到你說的那些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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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證人OOO證稱XXX 與證人AAA證詞相符 這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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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就會知道 不起訴書 通篇幾乎都是蔡政宜和莊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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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彬真的有一樣的證述? 檢察官為什麼不引? 其他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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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4 則推文
還有 4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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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要他拿出證據、就拿不出來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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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的很好奇陳峰民的起訴書有沒有像小曹的不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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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把相關的人、時、地都寫的這麼明確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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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地點明確不一定就是真的 隨邊唬爛一個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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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不起訴書有沒有其他證據 問題就是他沒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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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明確可能都是蔡政宜講的 要掰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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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話唬爛就有人信 那隨便找幾個組頭唬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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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一本叫做路人變被告 寫美國冤案的 被告沒做還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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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中華職棒明天就可以打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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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很明確具體 可是後來科學鑑識都認為他們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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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回Skyblade,陳峰民的起訴書我Google不到,但我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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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的無罪判決書,裡面很多證人都具體陳述根本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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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峰民,唯一咬陳峰民的是蔡英峰,但對於相關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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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峰完全交代不出來,因此很明顯陳峰民和小曹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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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的標準 不是司法的標準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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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迷的標準永遠照個人喜好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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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泰山都在法官的27人名單裡了 假球迷只會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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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標準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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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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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都說是你自己的標準了, 那我就不關心了,直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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