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峰民與曹錦輝的差別消失

看板Baseball (棒球)作者時間11年前 (2015/04/16 17:55), 11年前編輯推噓1(2110)
留言13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13 (看更多)
※ 引述《JACK19920102 (JTR)》之銘言: :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謝謝wfelix的回文 為避免混亂 本篇僅回應wfelix在回文及wfelix在同篇的推文 : 我想講的事情可以分為四個部份 但是怕一次開太多主題 : 推文討論容易離題 本篇討論第3點 1 : 點和第2點的論述我寫在上一篇文章 第4點的部份之後有時間再寫 : 四部份標題如下 我先把部份的結論先簡單寫出來 內文再論述細節 : 1.《為何引用白手套和組頭的講法 就說曹有答應放水》 : 結論: 我原文沒說曹有答應放水呀 : 2.《除非有直接證據 否則有沒有放水只有當事人知道 : 旁人只能從眾多的間接證據中 做出自己對這件事的判斷》 : 3. 陳峰民事情的經過 以及「陳父收了組頭70萬」這件事》 : 結論: 無證據可證明陳父有收錢 : 35;4. 討論大家對於球員的爭議行為 可以接受的標準在哪裡? 廢話太多了 整篇對蔡英峰證詞質疑一堆毛 卻完全不敢提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為什麼最後法官沒依此判決? 判決書裡寫的清清楚楚 因測謊不能當作唯一要件 缺乏其他有力證據 看懂了嗎? 根本不是蔡的測謊無效力 不過不意外啦 在這裡你還能多要求什麼 ps 法務部調查局其測謊準確率 達99%以上 是具備有一定法律效力 會認為隨便都能矇混通過的 真他x的很可笑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3.13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29178134.A.763.html ※ 編輯: pujos (223.143.131.5), 04/16/2015 17:56:36

04/16 17:58, , 1F
你覺得有罪就有罪阿 不要對小曹又雙重標準就好了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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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00, , 2F
你的引述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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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01, , 3F
成定局的事情一直炒冷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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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05, , 4F
好啦好啦,你的邏輯清楚,法學素養又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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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47, , 5F
能不能拿測謊以的來說啊,都知道測謊不能當唯一證據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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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8:47, , 6F
一直提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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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9:05, , 7F
小弟也覺得歐美國家認為測謊常受施測人及被施測人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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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而左右結果,不具科學精確性而不被法院接納為合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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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9:07, , 9F
真他x的很可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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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好大的地圖砲,你知道光美國允許或條件允許測謊具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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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證據力的州就有35個嗎?
04/16 19:18, 11F

04/16 19:24, , 12F
是嗎?又可以學習了,小弟願聞其詳
04/16 19:24, 12F

04/16 19:26, , 13F
附上隨意搜尋的教授臉書http://ppt.cc/N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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