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228條款到底還有存在必要嗎
看板Baseball (棒球)作者brandon0415 (~~永無只盡~~)時間6小時前 (2026/02/28 20:45)推噓7(9推 2噓 8→)留言19則, 13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brandon0415 (~~永無只盡~~)》之銘言:
: 如標題
: 沒記錯的話當時會祭出228條款就是因為紅中的關係,
: 因此也稱紅中條款。然後現在紅中自己又打破條款。
: 台鋼開訓直接暴雷,怎麼護航的我們就不討論。
: 相信大家也是抱持著且看且走的態度,我看你要怎麼圓
: 結果聯盟也是不意外的任何動作都沒有。
: 然後現在布坎南自己也開口。你可以說他不會去台鋼可能是其他隊。
: 但這種話你信? 我也是佩服。這樣228條款根本形同虛設,
: 還有存在必要嗎,怎麼可以禁止大家然後只允許紅中球員兼裁判。
: 不是針對他只是希望公平。如果允許那就大家都可以這樣玩,
: 那現在有條文禁止你就不該這麼做。聯盟應該有所動作吧!
: 不論是禁止台鋼註冊布坎南或是罰款之類的,至少別像這樣
: 甚麼都不做。那不就變像告訴大家請你違規。我聯盟保持沉默
「228條款」正式名稱落在中職聯盟規章第17章《外籍球員管理辦法》第96條。其核心規
範如下:
優先議約權期限: 每年8月31日(球員註冊大限)時仍註冊在陣中的外籍球員,原球團在
次年度的「2月28日」前,擁有該名球員的優先議約權。
禁止接觸(防挖角): 在2月28日之前,其他中職球團絕對禁止透過任何方式與該名洋將
(或其經紀人)交涉合約事宜。
附帶的「310限制」: 為了防止球團私下達成默契(偷跑),規章進一步限制,若該洋將
最終在2月28日後轉投其他中職球隊,他必須等到 3月10日 之後,才能參加新球團的比賽
、春訓或相關棒球活動。
例外情況: 如果原球團提前以書面方式向聯盟提出「離隊同意書」,表明放棄優先議約
權,該洋將即可提早與其他球隊接觸。此外,如果在8月31日註冊大限前就被解約的洋將
,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感謝各位指正,雖然富邦提早發離隊證書,也不意外的如同洪中所預言。
官宣加盟,聯盟也查無不法因此不會有任何懲處,至少看起來是這樣,
但這規章是否很有必要去做討論,有無存在空間。如果是這樣,那其他隊以後也這樣操作
是不是也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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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7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772282728.A.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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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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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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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阿~ 紅中惹不起... 應該吧
※ 編輯: brandon0415 (220.130.172.25 臺灣), 02/28/2026 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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