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職球員契約的一點看法 1
一般而言,很多人都會把中職的球員定位成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
這點其實有點疑問.
我們的勞基法在職棒開打前就已經訂立,
可惜的是,當初在定這個法律的人員可能沒有規劃到未來的發展趨勢,
所以就把這個法律定的很死,說的清楚一點,
就是能適用這項法律的人僅限於"勞工",
就是以前刻版印象中的"勞工",在工廠工作的人,作水電弱電的人員等等.
然而,現在"勞工"這個概念,已經泛指到更大的方面,
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是:上面有個會發薪水的老闆.
從事如此工作的人員,幾乎都可以是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
所以,不管你是竹科的工程師,還是台朔的高階主管,都可以算是"勞工",
如果光只有這種轉變,現在的勞動基準法依然是可以承受的,不會有太大問題,
出包的時候可以用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來彌補.
可是,像是職棒球員或演員,在勞基法的定位上就很尷尬,
職棒球員依現在勞動基準法的標準,能否適用勞基法?
依勞基法第二條的規定觀之是可以的,
但是是否合乎同法第三條的規定?這就有點問題,
因為職棒球員只有可能成立第八款的規定,
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有沒有包括職棒球員?這我不知道,
所以在這一篇中先假設有包括進去,下一篇再講沒包括的情形.
如果職棒球員算是包含在其中,
接著的問題是,要如何適用剩下有關勞方的條文?這可能有些難度,
眾所皆知,職棒球員所訂的契約是一種很不同的契約,
它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裡的任何一種契約,
你要說他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答案是兩者都不是,
看看他國的情形,在美日韓等有職棒的國家,
對此有很完善的規定(他們有娛樂業這種劃分),而且契約有年限,
這我想大家都知道,在這裡就不多說.
然而我從沒聽說過中職的契約有年限這檔事,所以應該是沒有年限吧.
這樣表面上對球員是很不利的......但是實際上對球員真的不利嗎?
大部分的確是不利,但看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有個賤招可以用,
且如果真的能用,那我想球團方面可能真的會很慘了.
由於手邊的資料不足,再加上我剛接觸此議題不久,不是太熟悉,
先寫一篇大概的說法,等我資料補齊後再把這篇改的漂亮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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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篇跟本版主題無關,那麼就先說聲抱歉了......
因為我想寫工會的問題,不先寫這個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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