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職球員契約的一點看法 2
既然已經確定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中,
那現在就寫下一篇吧,
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中,
那在此時就應該以有關於民法有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了.
但是,民法在這方面規定的項目只是大概的原則而已,
細部的事項,在民法本身並沒有做詳細的規範.
下面的網址就是相關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482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在法律並沒有規範到的情形之下,
首先,應該先去觀看其他的法律是否有和此事相關的條文或判例,
如果有就加以類推適用,
如果沒有相關法條可以類推適用,那麼在此時才適用習慣,接著是法理.
先解釋一下何謂類推適用,所謂的類推適用和直接適用完全不同.
舉個例,A法和B法內部部分條文具有相關性,而且兩法的位階平等,
假設X事項是在A法律的規範範圍內,
那麼在從事X事項時就應先適用A法,這就是直接適用,
再假設Y事項並不在A法的規範範圍內,而是在B法的規範範圍內,
此時應適用B法而非A法,但是B法本身卻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而A法正好有相關規定可以補足,所以就取A法的一部分來補B法之不足,
這就是類推適用.
所以,民法沒有規範到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應該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法律規範,以解決此問題.
依此而下一個小結論,
在處理職棒球員的契約時,可以使用部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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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的地方請用推文提醒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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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11
※ 編輯: Anoli 來自: 140.123.10.11 (03/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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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4.126.124.157 03/10,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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