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博奕產業-發展運動的活水或毒液(國民體ꠠ…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民體育季刊135期 91.9
運動博奕產業-發展運動的活水或毒液
范智名 (作者為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講師)
壹、前言
公益彩券上市之初,許多人聯想到運動彩券,並視為促銷職業運動的妙方。
雖然此政策已緩議,但由彩券瞬間狂燒全台的經驗來看,台灣這個淺碟文化
的天堂,勢必又將繼凱蒂貓、蛋塔與公益彩券後,另尋新歡。數月前,行政
院通過松山菸廠的巨蛋案,為早已鴨子划水的運動彩券推動者打了劑強心針
。在國會,由立委、財團及體育組織組成的「運動團隊」,早已做好「暖身
運動」,正欲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陳志祥,民91)。孰勝孰敗,猶在未
定。然而,若從國外經驗及正、負面影響來觀察,當能對發行運動彩券之利
弊有更清楚的了解。
貳、博奕娛樂產業(Gambling Industry)
賭博是一種不分種族、國家的活動,自古即有。因其中含有遊戲娛樂及投機
獲利的成分,故基本上亦源於人類求生存、好逸惡勞及渴望勝過他人之天性
。即使人們以宗教、道德的理由予以禁止,然各式賭博文化仍存在於跨民族
的社會中,伺機浮上檯面;現代化博奕娛樂事業,則要到了十七、八世紀時
,才出現在歐洲貴族社會。此時博奕也才從非法的、檯面下的娛樂,正式成
為一類產業(宋稟明,民83)。
一、名詞定義:
(一)博奕(gambling):賭博是「一種兩人以上參加、下注,以某一未知
結果作為財物轉移依據的活動,其主要目的之一在爭取更多的財物」
。由於早期社會一直禁止賭博,因此賭博一詞隱含有反社會、反道德
的污名化成分。本文中,若使用時含有未經許可或非法意味者,採用
賭博一詞,其餘皆稱為博奕。
(二)博奕娛樂產業 (gambling industry):在合法化後,各種多元形式
的博奕紛紛出現,也為其在「互爭財物」之外,增添了「娛樂」、「
休閒」的性質。例如乘郵輪至公海博奕,便是寓博奕於觀光休閒的例
子。博奕娛樂產業之定義為:「由一群提供博奕相關性產品的公司所
組成的娛樂事業集合體」。
二、發展概況
(一)歷史背景:賭博行為從人類文明初萌時代即已出現。在逐漸合法後,
其發展形式及國際互動也更多元密切。例如舊大英國協國家間,其博
奕方式均互相影響。而歐美之間,亦有相當的互動關係(宋秉明,民
83)。由於近代文明以歐洲佔優勢,因此自十七、八世紀以降,博奕
娛樂產業以歐洲為主流。隨著兩次大戰後美國的全球領導地位確立,
強勢入侵各國的美式文化也使得現代博奕娛樂產業基本上是以美國為
範本。
(二)現況:美國的博弈產業,自1976年以來,在種類與數量上均成長迅速
,尤以1990年代更為風行,許多州均開放多種博奕活動。自1976至
1997年,博奕的收入更大幅成長16倍。1989年,有55%的美國人將博
奕視為政府徵稅的工具,但到1996年,則有高達92%的美國人已將其
視為可接受的娛樂活動(Clausen & Miller, 2001, p. 351)。由此
可知,過去20年來,博弈娛樂產業不僅在產值及參與度大為提昇,甚
至還改變了美國人民對它的觀感(詳見表一)。
表一、近年美國博奕 發展指標項目參照表
參照項目 參照年代及內容 參照年代及內容
彩 券(樂透) 1973年:7州合法 產值20億 1997年:37州合法 產值340億
賭 場 1973年:1州合法 1999年:28州合法
賭場260座;賭船100艘
整體博奕產業收入 1987年:241億 1997年:500億
曾參與博奕之公民 1975年:63% 1998年:86%
公民對博奕之態度 1989年:政府徵稅的工具 1996年:可接受的娛樂活動:92%
:55%
資料來源:Clausen & Miller, 2001, p. 351, 353,本研究整理、製表。
三、種類:大抵而言,博奕產業可粗分為賭場、彩券(lottery)、慈善公益
性博奕、賽馬(或其他動物競賽)、遊藝機(如吃角子老虎)、
運動博奕,以及網路博奕等。
參、運動博奕產業(Sports Gambling /Gaming Industry)
運動博奕產業,以下注的比賽形式而言,有職業運動、業餘運動、大型正式
錦標賽等;就運動種類來看,目前各國較常見的有:足球、籃球、棒球、美
式足球、拳擊、自由車、賽馬、賽車、划船…等。將此二者排列組合,在美
國有63類運動比賽成為經常下注的對象;除了合法賭局外,檯面下的交易更
加活絡。根據內華達州博奕控制處(NGCB)的統計,合法運動博奕總產值在
1998年為23億美元。然而FBI的研究卻顯示,當年非法賭注金額估計高達
1000億美元,是合法賭資的43倍。另一項由拉斯維加斯賭場的估計則顯示,
1999年非法運動賭注金額約為800至3800億美元。這些數據顯示運動博奕已
成為美國最廣泛、最受歡迎的博奕形式
(王宗吉譯,民89;Chang, 2000;Clausen & Miller, 2001)。
去年的世棒賽,決賽時估計有10億地下賭金在全台流動。今年美式足球超級
盃所吸引的全球賭金,粗估上探70億美元(李琢,民91)。而2002年世足賽
,估計全球投注額更高達125億美元,是上一屆的十倍(張建鈞,民91)。
在美國以外,運動博奕也方興未艾。其中足球彩券是目前全球最受歡迎的項
目,發行者眾。計有英國、德國、法國、瑞典、荷蘭、丹麥、巴西、阿根廷
…等數十國;中國於1984年為興建福州體育中心而發行第一張體育彩券(瞿
文芳,民91)。2001年,「中國體育彩券」募集了 120億人民幣。目前大陸
更把「體育彩票」視為21世紀發展新經濟的重心(黃麗華,民91);義大利
運動彩券在1990年收入超過21億美元(行政院體委會,民91);日本曾為了
1992年體育振興計畫發行足球彩券,並迅速籌募了 300億日圓經費(瞿文芳
,民91);英國在2000年則募集了 2.5億英鎊(行政院體委會,民91);今
年的世界盃足球賽,新加坡批准發行世足賽彩券,粗估投注額為台幣34億元
(林增祥,民91b;張建鈞,民91);在台灣,鑑於公益彩券的盛況,宏碁
及英國財團均有意斥鉅資,取得國內運動彩券之經營權(孔令琪,民91)。
目前全球有一百多個國家發行運動彩券,每年發行總額在2000億美元以上,
成為各國政府籌措社會福利及推動體育發展之重要財源(許建民,民88;劉
燕惠,民90)。上述分析顯示,運動博奕早已成為全球的爆炸性成長產業,
前景及商機無限。
運動博奕屬於博奕娛樂產業的一環,因此其發展趨勢理應受到母產業之影響
。經驗顯示,當博奕合法化後,運動博奕產值也幾乎同時提高,更連帶影響
民眾的觀感。根據研究,有64﹪的美國人已不再認為在運動競賽中下注是非
法行為,只有26%仍認為二者應劃清界限(見表二)。劉燕惠(民90)的研
究顯示:有68%的台中縣巿民眾支持發行運動彩券,其中有購買彩券經驗較
無經驗者贊成運動彩券的發行。
劉代洋(民91)的研究則指出,有54% 民眾贊成發行運動彩券。如將盈餘用
於推展體育,則同意程度更高達80%。今年台灣發行公益彩券,在有了合法
的博奕產業之後,相信未來對運動彩券的支持度應會更高。然而該研究也指
出,只有不到10% 的民眾曾聽過運動彩券,顯見民眾對運動彩券並不瞭解,
則前述的高支持度是否客觀嚴謹,值得探討。
表二、美國及台灣公民對博奕及運動博奕之態度比較表
調查項目 公民 年份 公 民 態 度
博奕 美國 1989 政府徵稅的工具:55%
博奕 美國 1996 可接受的娛樂活動:92%
運動博奕 美國 1999 支持合法:64% 反對合法:26% 無意見:10%
運動博奕 台灣 2001 支持發行:68% 反對發行:8% 無意見:24%
運動博奕 台灣 2001 支持發行:54% 有前提地支持發行:80%
*前提:盈餘用以推展體育
資料來源:劉燕惠(民90);劉代洋(民91);Clausen & Miller,
2001, p.351,本研究整理製表
肆、發展運動博奕的正、負條件分析
那麼,台灣是否也該順應世界趨勢及國內潮流,將運動與博奕合而為一呢?以
下就各項條件進行SWOT分析,作為未來制訂策略之依據(見表三):
表三、台灣發展運動博奕優、劣勢(SWOT)分析表
內部的優勢(Strength) 外在環境的機會(Opport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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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彩券的成功經驗 1.世界性的趨勢
2.人民喜愛運動(75%喜歡運動) 2.中國的成功經驗及2008年奧運熱潮
3.盈餘將作為體育發展基金 3.民調的高支持度(80﹪有條件支持)
4.有經驗財團的介入
內部的劣勢(Weakness) 外在環境的威脅(Threat)
---------------------------------------------------------------------------
1.體育基礎不穩固 1.無法源依據
2.職棒簽賭的陰影 2.黑道的介入
3.體委會的反對 3.對比賽公平性的質疑
4.選手的心理壓力 4.反社會行為的增加
5.運動喪失其主體性 5.本國公益彩券及外國運動博奕的競爭
6.體育的教育屬性將受到質疑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正面條件:贊成的一方以中國彩票的成功經驗認為,開放運動博奕可增加
運動賽會的人氣及精采度,既提供民眾新的休閒活動,又能將盈餘作為體
育發展基金,挹助體育發展,進而提昇國家運動實力,一舉數得。而且台
灣民眾有7成5喜歡運動,近 7成喜愛參與運動(劉代洋,民91)。復以國
際性趨勢、北京申奧成功、民眾的贊成態度,以及公益彩券的成功經驗,
在在均為市場奠定了良好基礎。若在政府及有經驗財團主導下,當能獲得
良好成效。
二、發展隱憂:
(一)運動主體性的喪失:開放運動博奕很可能使運動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因為買票進場的大批觀眾中,醉翁之意的賭迷可能數倍於熱愛運動的球
迷。屆時,這些觀眾將急盼看到自己預設的「結果」,而吝於欣賞比賽
的「過程」,對非自身下注球隊的精采美技,喝足倒彩,甚至怪罪選手
。如此,則運動不過淪為手段及工具,喪失其主體性,賭博才是真正的
目的。即使比賽場場爆滿,仍不能說運動風氣獲得提昇。
(二)體育的教育屬性將受到質疑: Nixon及Cozens曾提出理想的運動比賽應針
對教育目標,培養崇高理想,並強調社會行為訓練(江良規,民57);若
運動賭博除罪化後,社會大眾可以合法地將運動員認真競賽的過程視為謀
財工具,則運動的理想性及高尚精神將不復存在,進而反噬學校體育的教
育屬性。
(三)外力的介入:數年前黑道對職棒造成的傷害,至今猶在。國外亦有許多案
例,例如美國著名的「黑襪醜聞」,以及近來黑道將觸角伸至大學運動中
;在運動競賽中,外力有許多管道可滲入(如球員、教練、裁判、器材…
等)。以許多民眾曾質疑公益彩券電腦開獎的公平性來看,未來由「人」
進行「開獎」的運動比賽,更易導致議論紛紛。
(四)選手的心理壓力:即便在良好的立法及管理之下,外力變數被完全控制。
然而當投手或打擊者知道,他在未來數秒的表現,將「決定數億投注金的
流向」時,他將面臨極大的焦慮水準。此時,即便選手未受外力指使脅迫
,其技能表現也可能大受影響。而一旦發生失誤後,面對眾多指責的選手
,其心理重建將極為複雜與困難。
(五)傷害運動基礎:美國的運動承襲歐洲及古希臘,具有神聖地位,其運動文
化基礎穩固,運動與生活緊密結合,因此具備發展博奕之條件。我國前述
條件均不及美國甚多,驟然通過運動博奕,乃揠苗助長;而即使美國已有
多州開放運動博奕,但許多運動管理人員仍堅持反對,或認為至少應對賭
額設限(Clausen & Miller, 2001)。以此對照我國許多球團管理人員乍
聞將開放時的欣喜態度(吳育光,民91),實堪憂慮。另外,對前述研究
指稱「台灣民眾有7成5喜歡運動,近 7成喜愛參與運動」的結果(劉代洋
,民91),筆者則持懷疑看法,有待進一步研究。
(六)反社會行為的增加:公益彩券發行後,已引發許多起犯罪事件,如偽造彩
券、搶奪券商…等。根據國外研究發現,賭博本身並非嚴重的問題行為,
但會導致以反社會行為為主的偏差行為(如酗酒、使用禁藥),亦有引發
犯罪行為之可能(Miller, 2001)。如開放運動博奕,甚至還可能產生賭
客對球團、教練、球員及其家眷之威脅、攻擊行為。
(七)網路犯罪:在國外已有利用網路運動博奕洗錢、詐欺,以及未成年者利用
網路下注之案例出現(Clausen & Miller, 2001)。而泰國政府為預防學
生涉入2002年世足賽賭博,便曾聯合家長及教師組成監控網,嚴密監視學
生的金錢與信用卡狀況、上網情形及電話內容,並檢查學校附近網咖(林
增祥,民91)。我國使用網路者多屬年輕族群,且往往較父母具備更佳之
電腦能力,致父母難以察覺子女的網路犯罪。
(八)龐大的非法賭博市場:根據國外經驗,博奕合法後,常引發數倍甚至數十
倍的非法簽賭市場。而由政府帶頭做莊的結果,早已為所謂的「非法」除
罪化,使人有「既然運動彩券合法,哪裏買都一樣」的想法。
(九)民眾的認知:根據研究,雖然有80%的民眾同意發行運動彩券,但卻只有
不到10% 的人曾聽過運動彩券(劉代洋,民91)。顯見政府單位有必要舉
辦相關研討會,並給予民眾充分資訊,使其了解利弊所在。
伍、開放的配套措施
若經過客觀討論後,開放運動博奕之勢仍沛然難禦,則可考慮實施下列方法,減少
驟來之衝擊:
一、 限定賭資上限:藉由降低投注金及彩金來提高娛樂性質,減低賭博的負面效應
。例如美國華盛頓州便有一元賭注的賽車博奕。
二、 初期以國外具公信力的職業運動或大型運動賽會(如美國NBA、MBL、NFL、世足
賽等)為下注對象,以免對國內職業運動或選手造成過大壓力。至於業餘運動
(含校際競賽),則千萬不可列為博奕對象,以免引起更大後遺症。
陸、結論與建議
綜合上述討論,筆者認為:在某些利益團體的壓力下,未來兩年仍有極多發展運動博
奕的機會(或壓力),至遲則在2008年北京奧運前,相關的「北京能,台灣為何不能
」論調陸續出現時達到高峰。因此,有關單位實應及早針對潛在負面影響,規劃預防
措施,以因應開放後接踵而來的問題,並將運動博奕之正面效益發揮至最大。如此,
運動博奕確有其可引進之處。
然而,在諸多負面隱憂未能經由立法或相關機制獲得有效控制、管理前,驟然開放運
動博奕是極其危險的作法。筆者的建議是:在此之前,不應開放運動博奕。
2000年6月13日,肯塔基大學男籃隊教練Tubby Smith於國家司法會議中作證時,曾提
出以下聲明,其證詞鏗鏘有力,擲地有聲,直如暮鼓晨鐘,警惕吾人:
「本人每天均誠心警醒著,一個帶著成千成萬非法金錢的外來因素,將試圖影響我球
隊中的某一個人,並指示比賽的結果…這些影響倘若成真,將摧毀我所愛的運動比賽
之真實性,破壞我所受僱團體之形象,並瓦解所有受影響者的生活」
(Clausen & Miller, 2001, p.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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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5.137.41
※ 編輯: akala 來自: 61.65.137.41 (06/23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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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1.24.203 07/24, , 1F
61.231.24.203 07/2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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